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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纪人�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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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纪人员的管�,�高房地产�纪人员的�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纪活动秩�,根�国家�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等�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国家对房地产�纪人员实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得房地产�纪人员相应�业资格�书并�注册生效。未�得�业资格�书的人员,一律�得从事房地产�纪活动。

  第四�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纪人员�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

  �得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纪活动关键岗�和�起设立房地产�纪机构的必备�件。�得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纪活动的基本�件。

  第五�人事部�建设部共�负责全国房地产�纪人员�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管�工作。

考 试

  第六�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组织实施,原则上�年举行一次。

  第七�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组织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建设部对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指导和确定�格标准。

  第��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得房地产�纪人��资格并具备以下�件之一者,�以申请�加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得�学士学�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得硕士学�,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得�士学�,从事房地产�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格,由���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人事部统一�制,人事部�建设部用�的《中�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书》。该�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一�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二�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从事房地产�纪活动的人员,��申请�加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考试�格,由���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的《中�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书》。该�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注 册

  第�五��得《中�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书》的人员,必须�过注册登记�能以注册房地产�纪人�义执业。

  第�六�建设部或其授�的机构为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机构。

  第�七�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时具备以下�件:

  (一)�得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康,能��在注册房地产�纪人岗�上工作。

  (四)�所在�纪机构考核�格。

  第�八�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出申请,��用的房地产�纪机构���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部门(以下简称�级房地产管�部门)�审�格�,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的注册管�机构核�《房地产�纪人注册�》。

  第���人事部和�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的责任。

  第二��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者应到原注册管�机构办��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更执业机构者,应当�时办��更手续。

  �次注册者,除符�本规定第�七�规定外,还须�供接�继续教育和�加业务培训的�明。

  第二�一��注册的房地产�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纪工作岗�连续2年(�2年)以上。

  (四)�时在2个�以上房地产�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纪活动。

  (五)严����业�德和�纪行业管�规定。

  第二�二�建设部��级房地产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三���级房地产管�部门或其授�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工作。�年度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应报建设部备案。

� 责

  第二�四�房地产�纪人和房地产�纪人��,在�纪活动中,必须严格�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的�项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业�德。

  第二�五�房地产�纪人有��法�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纪机构关键岗�工作,指导房地产�纪人��进行���纪业务,�所在机构授�订立房地产�纪��等��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纪业务并获得��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纪业务时,房地产�纪人员有��求委托人�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纪活动而�生的�本费用,并有�拒�执行委托人�出的�法指令。

  第二�六�房地产�纪人��有�加入房地产�纪机构,�助房地产�纪人处��纪有关事务并获得��的报酬。

  第二�七�房地产�纪人和房地产�纪人���注册�,�能��于一个�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纪机构的�义从事�纪活动,�得以房地产�纪人或房地产�纪人��的身份从事�纪活动或在其他�纪机构兼�。

  房地产�纪人和房地产�纪人��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业�验处�或�助处�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委托人披露相关信�,诚实信用,�守��,完�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守商业秘密,充分�障委托人的�益。

  房地产�纪人和房地产�纪人��必须接��业继续教育,�断�高业务水平。

  第二�八�房地产�纪人的�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济�论和相关�济�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和�用与房地产�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的�项规定。

  (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作的技术和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纪实践�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高�业的�牌。

  (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房地产�纪人��的�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管�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一定的房地产�通的程�和实务�作技术�技能。

  第三��本规定�布�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纪工作并具有较高�论水平和丰富实践�验的人员,�通过考试认定的办法�得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行规定。

  第三�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得房地产�纪人执业资格�书的人员,用人���根�工作需��任�济师�务。

  第三�二��国家有关部门��,获准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人员�港�澳��地区的专业人员,符�本规定�求的,也�报��加房地产�纪�业资格考试以�申请注册。

  第三�三�房地产�纪人��从业资格的管�,由��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部门根�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地所制定的管�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四�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五�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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