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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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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而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认为是本国�决的仲��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决��仅包括由为�一案件选定的仲�员所作出的�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机构�当事人的�请而作出的�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第10�通知扩延的时候,�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对�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的仲��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以声明,本国�对根�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论是�是��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

  (1)如果�方当事人书��议把由于��个�以通过仲�方�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论是�是��关系,所已产生或�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交仲�,�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议。

  (2)“书��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往书信�电报中所包�的��中的仲��款和仲��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的事项,当事人已�达�本��义内的�议时,除�该法院查明该项�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能实行的,应该�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交仲�。

  第三�

  在以下��所规定的�件下,�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决有约�力,并且�照�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规则予以执行。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决,�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

  (1)为了获得��所�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供:

  (2)�正�认�的�决正本或�正��明的副本。

  (3)第二�所�到的�议正本或�正��明的副本。

  (4)如果上述�决或�议�是用�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语言作�,申请承认和执行�决的当事人应该�出这些文件的此�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人�明。

  第五�

  (1)被请求承认或执行�决的管辖当局�有在作为�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出有关下列情况的�明的时候,��以根�该当事人的�求,拒�承认和执行该�决:

  (一)第二�所述的�议的�方当事人,根�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选定的时候,根�作出�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议是无效的;或者

  (二)作为�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员或者进行仲�程�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能对案件�出��,或者

  (三)�决涉�仲��议所没有�到的,或者�包括�仲�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决内�有对仲��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以和对于仲��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然�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

  (四)�仲庭的组�或仲�程��当事人间的�议�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议时,�进行仲�的国家的法律�符;或者

  (五)�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力,或者�决已�由作出�决的国家或�其法律作出�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止执行。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以拒�承认和执行:

  (一)争执的事项,�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以用仲�方�解决;或者

  (二)承认或执行该项�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相抵触。

  第六�

  如果已��第五�(1)(五)所�到的管辖当局�出了撤销或�止执行仲��决的申请,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该项�决的当局如果认为适当,�以延期作出关于执行�决的决定,也�以�请求执行�决的当事人的申请,命令对方当事人�供适当的担�。

  第七�

  (1)本公约的规定�影�缔约国�加的有关承认和执行仲��决的多边或�边�定的效力,也�剥夺有关当事人在被请求承认或执行�一�决的国家的法律或�约所许�的方�和范围内,�能具有的利用该仲��决的任何�利。

  (2)1923年关于仲��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决的日内瓦公约,对本公约的缔约国,在它们开始�本公约约�的时候以�在它们�本公约约�的范围以内失效。

  第八�

  (1)本公约在1958年12月31日以�开放供��国任何会员国,现在或今�是��国专门机构�员的任何其它国家,现在或今�是国际法院规章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国大会邀请的任何其他国家的代表签署。

  (2)本公约须�批准,批准书应当交存��国密书长。

  第��

  (1)第八�所�到的一切国家都�以加入本公约。

  (2)加入本公约应当将加入书交存��国密书长处。

  第��

  (1)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时候,都�以声明:本公约将扩延到国际关系由该国负责一切或任何地区。这�声明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的时候生效。

  (2)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作这�扩延,应该通知��国密书长,并从��国密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或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其在�者生效。

  (3)关于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时候,本公约所没有扩延到的地区,�有关国家应当考虑采�必�步骤的�能性,以便使本公约的适用范围能够扩延到这些地区;但是,在有宪法上的必�时,须�得这些地区的政府的��。

  第�一�

  (1)对于�邦制或者��一制国家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关于属于�邦当局立法��内的本公约�款,�邦政府的义务���邦制缔约国政府的义务一样。

  (二)关于属于�邦�员或�立法��内的本公约�款,如果�邦�员或�根��邦宪法制度没有采�立法行动的义务,�邦政府应当尽早地把这些�款附以积�的建议以唤起�邦�员或�的相应机关的注�。

  (三)本公约的�邦国家缔约国,根�任何其他缔约国通过��国密书长而�出的请求,应当�供关于该�邦�其构���有关本公约任何具体规定的法律和习惯,以表明已�在什么范围内采�立法或其他行动使该项规定生效。

  第�二�

  (1)本公约从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日起生效。

  (2)在第三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本公约从�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三�

  (1)任何缔约国�以用书�通知��国密书长退出本公约。退约从密书长接到通知之日�一年起生效。

  (2)�照第��规定�出声明或者通知的任何国家,�时都�以通知��国密书长,声明从密书长接到通知之日�一年起,本公约�止扩延到有关地区。

  (3)对于在退约生效以�已�进入承认或执行程�的仲��决,本公约应继续适用。

  第�四�

  缔约国除了自己有义务适用本公约的情况外,无�利用本公约对抗其他缔约国。

  第�五�

  ��国密书长应当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八�中所�到的国家:

  (一)�照第八�的规定签署和批准本公约;

  (二)�照第��的规定加入本公约;

  (三)�照��和�一�的规定的声明和通知;

  (四)�照第�二�所规定的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五)�照第�三�所规定的退约和通知。

  第�六�

  (1)本公约的中�英�法�俄和西�牙�文本�等有效,由��国档案处�存。

  (2)��国密书长应当把�过�明的本公约副本�达第八�所�到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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