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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检定机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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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法定计�检定机构的监�管�,�障国家计���制的统一和�值的准确��,根�《中�人民共和国计�法》和《中�人民共和国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法定计�检定机构的监�管�必须�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检定机构是指�级质�技术监�部门�法设置或者授�建立并�质�技术监�部门组织考核�格的计�检定机构。

  第三�国家质�技术监�局对全国法定计�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管�。

  �级质�技术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检定机构实施监�管�。

  第四�法定计�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法律�法规,�障国家计���制的统一和�值的准确��,为质�技术监�部门�法实施计�监��供技术��。

  第五�申请作为法定计�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管�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基�标准装置和�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检定人员和计�管�人员;

  (五)有能��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体系。

  第六�国家质�技术监�局负责��下列计�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技术监�局�法设置或者授�建立的计�检定机构;

  (二)�级质�技术监�部门�法设置的�级计�检定机构。

  第七��级质�技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级质�技术监�部门�法设置的�级以下(���级,下�)计�检定机构;

  (二)�级质�技术监�部门授�建立的计�检定机构。

  �级以下质�技术监�部门授�建立的计�检定机构,由当地�级质�技术监�部门根�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技术监�部门。

  第八�计�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检定机构的�查考核按照国家计�技术规范《法定计�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计�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检定机构的�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技术监�部门指派法定计�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考核�格的计�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技术监�部门批准并��计�授��书。

  �考核��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考核���格的,�得开展申请授�项目的工作。

  第�一�计�授��书的有效期由授�部门决定,长�得超过五年。法定计�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应当�授�的质�技术监�部门�出�查考核申请,��查�格的,��计�授��书。

  ��查��格的,应当�期三个月整改;整改�考核���格的,�得��计�授��书。

  第�二�法定计�检定机构需�新增授�项目,应当�授�的质�技术监�部门�出新增授�项目申请,�考核�格并获得授��书�,方�开展新增授�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检定机构需�终止所承担的授�项目的工作,应当��六个月�授�的质�技术监�部门�出书�申请;未�批准,法定计�检定机构�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三�法定计�检定机构根�质�技术监�部门授�履行下列�责:

  (一)研究�建立计�基准�社会公用计�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标准;

  (二)承担授�范围内的�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计�检定规程�计�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监�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四�法定计�检定机构�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

  (二)��计�检定规程进行计�检定;

  (三)使用未�考核�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基�标准开展计�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得计�检定�件的人员开展计�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强制检定���。

  第�五��级以上质�技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检定机构的监�,主�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定期对所建计�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六�对质�技术监�部门监�中�现的问题,法定计�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的质�技术监�部门进行�查。对��查���格的,暂�其有关工作;情节严�的,�销其计�授��书。

  第�七�法定计�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质�技术监�部门授�开展须�授�方�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期�继续开展被授�项目工作的。

  第�八�法定计�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销其计�授��书:

  (一)��本办法第�二�规定,未�质�技术监�部门授�或者批准,擅自�更授�项目的;

  (二)��本办法第�四��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本办法第�四�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强制检定���的,没收其�法检定���和全部�法所得,并处二�元以下的罚款;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级质�技术监�部门决定。�销计�授��书,由��部门决定。

  第二�一�从事法定计�检定机构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失��徇�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二�计�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检定机构接�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技术监�部门�得收�其他费用。

  第二�三�与本办法有关的计�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检定机构�查考核申请书��更授�项目申请书以�计�授��书的�样由国家质�技术监�局统一制定。

  第二�四�本办法由国家质�技术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五�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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