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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检定人员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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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中�人民共和国计�法》第二��和《中�人民共和国计�法实施细则》第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计�检定人员是指�考核�格,�有计�检定�件,从事计�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凡国家法定计�检定机构的计�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行政部门授�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检定人员,�须按本办法进行管�。

  第四�计�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护人民�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供准确��的检定数�。其�责:

  (一)正确使用计�基准或计�标准并负责维护��养,使其��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执行计�技术法规,进行计�检定工作;

  (三)��计�检定的原始数�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承办政府计�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计�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法律�法规;

  (三)能熟练地掌�所从事检定项目的�作技能。

  第六�计�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务,按国务院计�行政部门会�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国家法定计�检定机构设置计�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检定人员,由授���组织考核。根�特殊需�,也�在授���监�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计�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具体内容,包括计�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作技能和相应的计�技术规范。

  第���考核�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行政部门�给计�检定�件。

  计�检定�件由国务院计�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计�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六��第八�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第�一�计�检定人员应由考核����登记造册,并�上一级人民政府计�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计�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用于�值传递�计�认��技术考核��决计�纠纷和实施计�监�,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计�检定人员�法执行计�检定任务�法律�护。以暴力或��的方法阻�计�检定人员�法执行�务的,�请�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计�检定人员有�拒�任何人迫使其��计�检定规程,或使用未�考核�格的计�标准进行检定。

  第�五�计�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的;

  (二)出具错误数�造��失的;

  (三)��计�检定规程进行计�检定的;

  (四)使用未�考核�格的计�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得计�检定�件执行检定的。

  第�六�本办法第三�规定范围以外的计�检定人员的考核管�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照本办法�行制定。

  第�七�本办法由国务院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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