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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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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为�高土地登记代�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土地登记代�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展和完善,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队《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例》以�国家�业资格�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业资格�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得《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书》并�登记备案的人员。

  英文�称:LandRegistrationAgent

  第四��得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业务和�起设立土地登记代�机构的必备�件。

  第五�人事部�国土资�部共�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年举行一次。

  第七�国土资�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国土资�部对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指导和确定�格标准。

  第��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件之一的,�申请�加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

  (一)�得�工��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相关工作满4年。

  (二)�得�工��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相关工作满2年。

  (三)�得�工��济�法律类�学士学�或研究生�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相关工作满1年。

  (四)�得�工��济�法律类硕士学�,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相关工作满1年。

  (五)�得�工��济�法律类�士学�,从事土地登记代�相关工作满1年。

  第��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格,由���自治区�直辖市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人事部统一�制,人事部和国土资�部用�的《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书》。该�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登记

  第�一�土地登记代�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得《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书》陶人员,�登记�方�以土地登记代�人�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业务。

  第�二�国土资�部或其授�机构为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的登记管�机构。���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或其授�机构为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登记的�审机构。

  人事部和�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的责任。

  第�三��得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书,需�办�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出申请,��用�����,�所在地�级土地代�登记�审机构,�审�格�,统一报国土资�部或其授�机构办�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部或其授�机构核�《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人登记�》

  第�四�办�登记的人员必须�时具备下列�件:

  (一)�得《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书》。

  (二)�守�业�德。

  (三)身体�康,能��在土地登记代�人岗�上工作。

  (四)�所在��考核�格。

  第�五�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构办��次登记手续。�更�业机构者,应当�时办��更登记手续。

  �次登记,除符�本规定第�四�规定外,还需�供接�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明。

  第�六�土地登记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脱离土地登记代�工作岗�连续2年以上(�2年)。

  (三)�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机构执行代�业务。

  (四)�许他人以本人�义执行业务。

  (五)严����业�德和土地登记代�行业管�规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登记管�机构�登记�审机构应定期�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登记�使用�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

  第�八�土地登记代�人在土地登记代�活动中,必须严格�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的�项规定,��公开�公平�公在土地登记代�活动中,土地登记代�人应以委正的原则,�守�业�德。

  第���在土地登记代�活动中,土地登记代�人应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委托人�法�益。

  第二��土地登记代�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调查�领�土地�书等。

  (二)收集�整�土地�属���明�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帮助土地�利人办�解决土地�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土地产�。

  (六)�供土地登记�地�管�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一�土地登记代�人在承担土地登记代�业务时,应获得��佣金。

  第二�二�土地登记代�人在执行土地登记代�业务时,有��求委托人�供与土地登记代�有关的资料,拒�执行委托人的�法指令。

  第二�三�土地登记代�人�登记备案�,�能��于一个土地登记代�机构,并以机构的�义从事土地登记代�活动,�得以土地登记代�人的身份从事土地登记代�活动或在其他土地登记代�机构兼�。

  第二�四�土地登记代�人必须�委托人�供相关信�,并为委托人�守商业秘密,充分�障委托人的�益。

  第二�五�土地登记代�人应对代�业务中所出具的�类文书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六�土地登记代�人必须接��业继续教育,�断�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七�本规定�布�长期从事土地登记代�工作,具有较高�论水平和丰富实践�验,并按国家规定评�高级专业技术�务的人员,�通过考核认定�得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国土资�部�人事部�行规定。

  第二�八�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得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书的人员,用人���根�工作需��任�济师�务。

  第二����国家有关部门��,获准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人员�港�澳��地区的专业人员,符�本规定�求的,也�报��加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以�申请登记。

  第三��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土资�部按�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一�本规定自�布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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