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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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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在人等部�国土资�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立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部,负责日常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地考试工作由���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和人事(�改)部门共�负责。具体分工由�地�商确定。

  第三�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年6月。

  第四�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利�论与方法�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天进行,�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时。

  第五�考试�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暂行规定》第��规定的报��件。

  第七�在《暂行规定》下��,按国家统一规定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务的人员��试土地�利�论与方法和地�调查2个科目,��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得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书。

  第八��加考试须由本人�出申请,所在��审核��,按规定�带有关�明�料到当地考试管�机构报�。�考试管�机构审核�格�,领�准考�。应考人员凭准考��身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加考试。

  国务院�部门�其直属��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加考试。

  第��考场原则上设在�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为��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康有�地进行,国土资�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地�认真�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等�件,由当地国土资�管�部门会�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部备案。

  第�一�国土资�部授�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管�培训工作,严�任何��和个人盗用国土资�部�义编写��行考试教�和举办��与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有关的考�培训,�害考生利益。

  第�二���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的人员,�得�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加考试。

  应考人员�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自愿的原则。

  第�三�土地登记代�人�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社会监�。

  第�四�考试考务管�工作�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好试�的命制��刷���和�管过程中的�密工作,严格�守�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五�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弄虚作�。对��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严肃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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