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è¡Œæ”¿æ³•è§„ >> æ–‡ç« å†…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公路管��例》的决定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6月25æ—¥   ã€�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

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公路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 温家�
二○○八年�二月二�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公路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人民共和国公路管��例》�如下修改:

  一�将第��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以采�以下方�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投资�中外�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三�改为第三�一�,删除该�中有关设立“公路�费稽查站��的规定,并将这一�修改为:“���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以在必�的公路路��桥头�渡��隧��设立收�车辆通行费的站�。�

  三�删除第�八��第����第三�五�。

  此外,对其他�文的顺��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公路管��例》根�本决定�相应修改,�新公布。

中�人民共和国公路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布
根�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公路管��例〉的决定》修订)

  章 总 则

  �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挥公路在国民�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特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适用于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县公路(以下简称县�),乡公路(以下简称乡�)

  本�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 中�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 公路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的原则。国����由��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

  国�中跨��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

  县�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

  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

  专用公路由专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

  第五�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国家法律�护,任何��和个人��得侵�和破�。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 公路�展规划应当以国民�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为��,并与�路�水路�航空�管��输的�展规划相�调,与城市建设�展规划相��。

  第七� 国��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展规划由��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输。专用公路主�用于社会�输时,���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以改划为��或者县�。

  第�� 公路建设资金�以采�以下方�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投资�中外�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公路建设还�以采�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隧��轮渡�头,�以�过往车辆收�通行费,用于�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的�收办法由交通部会�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一�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的规定办�。

  第�二� 根�公路�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 修建公路影��路�管��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应当事先�得有关部门的��。

  第�四�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进行监�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格的公路,�得交付使用。

  第�五� 修建公路,应当�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护等�套设施。

  公路建��,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六�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公路完好�平整�畅通,�高公路的�久性和抗�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期�。施工期间,应当采�措施,��车辆通行。临时�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机关事先�布通告。

  第�七�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 公路交通�严��害�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业事业���城乡居民�助公路主管部门�期修�。

  第���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在空地��山�河��滩涂�土采石,应当�得县(市)人民政府��。

  在上述地点�土采石�得影�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农田水土��。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土采石,任何��和个人�得借故阻挠或者索�价款。

  第二��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得任���,需�更新��的,必须�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路政管�

  第二�一�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和�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有��法检查�制止�处���侵��破�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二� �止在公路�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作物。�止任�利用公路边沟进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三� 在公路两侧开山��木�施工作业,�得��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四� �得在大型公路桥�和公路渡�的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得在公路隧�上方和洞�外100米范围内任��土�采石��木。

  第二�五� 通过公路渡�的车辆和人员,必须�守渡�管�规章。

  第二�六� 未�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轮车�得在铺有路�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载标准的车辆�物件�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时,应当采�有效的技术�护措施。

  第二�七� 兴建�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挖掘公路,挖掘��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时,建设��必须事先�得公路主管部门��,影�车辆通行的,还须�得公安交通管�机关��。工程完��,建设��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商按照规划标准修�或者改建公路。

  第二�八�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展,符�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机关��。

  第二��� 在公路两侧修建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为:国��少于20米,���少于15米,县��少于10米,乡��少于5米。

  第三�� 在公路上设置交���,必须�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必须符�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一�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以在必�的公路路��桥头�渡��隧��设立收�车辆通行费的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二� 对��本�例规定的��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原状�赔��失�没收�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三�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的,�以�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决定��的,�以在接到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起诉��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四� 公路管�人员��本�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济处罚。

  第三�五� ��本�例应当�治安管�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六� 本�例下列用语的�义是:

  “公路�是指�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桥��涵洞�隧�。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监控设施�养护设施��务设施�渡��头�花�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三�七� 本�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以根�本�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八� 本�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sf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