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è¡Œæ”¿æ³•è§„ >> æ–‡ç« å†…容

中�人民共和国测�标志�护�例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6月25æ—¥   ã€�考试就上考试大,大å°�考试都ä¸�怕】

  �为了加强测�标志的�护和管�,根�《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例。

  第二�本�例适用于在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标志。

  第三�测�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本�例所称测�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星定�控制点,以�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和形�测�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性测�标志;

  (二)测�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标志。

  第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标志�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责分工,负责管�本部门专用的测�标志�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标志�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军事部门测�标志�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责分工负责管�海洋基础测�标志�护工作。

  第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标志�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法�护测�标志的�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标志�护管�工作。

  第七�对在�护性测�标志工作中�出显著�绩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建设性测�标志,应当符�下列�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标志长期�护和管�的点�;

  (三)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求。

  第��设置性测�标志的,应当对性测�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建设性测�标志需��用土地的,地�标志�用土地的范围为36?/FONT>100平方米,地下标志�用土地的范围为16?/FONT>36平方米。

  第�一�设置性测�标志,需��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性测�标志的,有关��和个人�得干扰和阻挠。

  第�二�国家对测�标志实行义务�管制度。

  永置性测�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性测�标志委托测�标志设置地的有关��或者人员负责�管,签订测�标志委托�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管书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负责�管测�标志的��和人员,应当对其所�管的测�标志�常进行检查;�现测�标志有被移动或者��的情况时,应当�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四�负责�管测�标志的��和人员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盗窃测�标志的行为,任何��或者个人�得阻止和打击报�。

  第�五�国家对测�标志实行有�使用;但是,使用测�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标志有�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标志的维护�维修,�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测绘人员使用性测�标志,应当�有测绘工作�件,并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和负责�管测�标志的��和人员和查询,确�测�标志完好。

  第�七�测�标志�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级有关部门,根�全国测�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调有关部门和��统一实施。

  第�八�设置性测�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标志维修规程,对性测�标志定期组织维修,��测�标志正常使用。

  第���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开性测�标志;确实无法�开,需�拆�性测�标志或者使性测�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基础性测�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部门专用的性测�标志或者使用部门专用的性测�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设置测�标志的部门��,并���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性测�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管测�标志的有关��和人员。

  第二���批准拆�基础性测�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建费用。

  �批准拆�部门专用的测�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测�标志的部门支付�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标志的部门查找�到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建费用。

  第二�一�性测�标志的�建工作,由收�测�标志�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二�测�标志�国家�护,�止下列有�测�标志安全和使用测�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性测�标志以�使用中的临时性测�标志的;

  (二)在测�标志�地范围内烧��耕地��土�挖沙或者侵�性测�标志用地的;

  (三)在�性测�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标志的�地范围内,建设影�测�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能��测�标志的附�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的测�标志的;

  (七)其他有�测�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三�有本�例第二�二��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以根�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造��失的,应当�法承担赔�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标志建设���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性测�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未�批准擅自拆�性测�标志或者使性测�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三)��测绘�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性测�标志�到��的;

  (四)无�使用�性测�标志并且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测绘工作的部门监�和负责�管测�标志的��和人员查询的。

  第二�四�管�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五���本�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处罚的,�照治安管�处罚�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六�本�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布的《测�标志�护�例》�时废止。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sf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