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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业税暂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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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

  《中�人民共和国�业税暂行�例》已�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的《中�人民共和国�业税暂行�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温家�
二○○八年�一月�日

中�人民共和国�业税暂行�例
(1993年12月13日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供本�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动产的��和个人,为�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照本�例缴纳�业税。

  第二� �业税的税目�税率,�照本�例所附的《�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娱�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 纳税人兼有��税目的应当缴纳�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动产,应当分别核算��税目的�业��转让��销售�(以下统称�业�);未分别核算�业�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 纳税人�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动产,按照�业�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应纳税�计算公�:

  应纳税���业�×税率

  �业�以人民�计算。纳税人以人民�以外的货�结算�业�的,应当折��人民�计算。

  第五� 纳税人的�业�为纳税人�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动产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的�输业务分给其他��或者个人的,以其�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或者个人的�输费用�的余�为�业�;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或者个人的�宿费��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业的旅游费�的余�为�业�;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的,以其�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的分包款�的余�为�业�;

  (四)外汇�有价�券�期货等金�商�买�业务,以�出价�去买入价�的余�为�业�;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 纳税人按照本�例第五�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得的凭��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得扣除。

  第七� 纳税人�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动产的价格明显�低并无正当�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业�。

  第八� 下列项目���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院�残疾人�利机构�供的育养�务,婚姻介�,殡葬�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供的医疗�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病虫害防治��物�护�农牧�险以�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物馆�文化馆�文物�护��管�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险机构为出�货物�供的�险产�。

  除�款规定外,�业税的�税��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得规定�税��税项目。

  第�� 纳税人兼��税��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税��税项目的�业�;未分别核算�业�的,�得�税��税。

  第�� 纳税人�业�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业税起�点的,���业税;达到起�点的,�照本�例规定全�计算缴纳�业税。

  第�一� �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或者个人在境内�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动产,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其境内代�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人的,以�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二� �业税纳税义务�生时间为纳税人�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动产并收讫�业收入款项或者�得索��业收入款项凭�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税扣缴义务�生时间为纳税人�业税纳税义务�生的当天。

  第�三� �业税由税务机关�收。

  第�四� �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供应税劳务应当�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应税劳务�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应当�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动产应当��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五� �业税的纳税期�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纳税人应纳税�的大�分别核定;�能按照固定期�纳税的,�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照�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 �业税的�收管�,�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收管�法》�本�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 本�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交通�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业  5%-20% 
七��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动产  5%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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