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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来源:考试大  2009年8月7日   【考试大——我选择,我喜欢

  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和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台阶

  一、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二、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时,宜有护栏设施。

  第4.2.3条坡道

  一、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

  二、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三、坡道应用防滑地面。

  四、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第三节电梯、自动扶梯

  第4.3.1条电梯

  一、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三、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

  四、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台。

  五、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六、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七、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潮和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八、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3.2条自动扶梯

  一、自动扶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设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

  二、自动扶梯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应根据梯长和使用场所的人流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

  三、扶梯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

  四、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间及相邻两平行梯的扶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0m.

  五、设置自动扶梯的开敞空间应按防火规范要求加强防火措施。机房、梯底和机械传动部分除留设检修孔和通风口外均应以非燃烧体材料包覆。

  第四节屋面、楼地面

  第4.4.1条屋面坡度

  屋面坡度应根据防水面材料、构造及当地气象等条件确定,其小坡度应符合表4.4.1规定。

  第4.4.2条屋面要求

  一、各类屋面(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面层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沥青卷材。

  二、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

  三、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四、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其空气间层应有足够的高度和无滞阻的通风进出口。

  五、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六、有强风的地区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应采取牢固措施。

  七、高度在10m以上的建筑物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墙爬梯。

  八、闷顶应设通风口,并应有通向闷顶的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第4.4.3条吊顶

  一、抹灰吊顶应设检修人孔及通风口。

  二、吊顶内设上下水管时应防止产生冷凝水。

  三、高大厅堂和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走道板。

  第4.4.4条楼地面

  一、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易于清洁等要求。

  二、有给水设备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其面层和结合层应采用不透水材料构造;当为楼面时应加强整体防水措施。

  三、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涨、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五、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易于修复的块材、混凝土或粒料、灰土类等柔性材料。

  第五节门窗

  第4.5.1条产品要求

  门、窗的材料、尺寸、动能和质量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门窗产品综合标准的规定。

  第4.5.2条窗

  一、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清洁。

  二、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窗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

  三、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4.5.3条门

  一、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二、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三、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四、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五、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第4.5.4条天窗

  一、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

  二、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4.6.1条墙身防潮

  一、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

  二、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三、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的高度设置墙裙。

  第4.6.2条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防水、防潮

  一、地下室应采用外围形成整体的防水做法,但当设计地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0.50m,且基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上层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二、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

  三、窗井、穿墙管沟、埋件、变形缝及墙身角隅等处,无论地下室采用防水或防潮做法均应有严密的防水措施。

  四、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第4.6.3条变形缝

  一、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和建筑面层。

  二、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防虫害等措施。

  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4.7.1条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0.60m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0.70m长度计作一件;

  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料;

  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九、盥洗室宜设搁板、镜子、衣钩等设施;

  十、浴室应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连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

  第4.7.2条隔间

  一、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

  二、厕所隔间高度应为1.50~1.80m,淋浴和盆浴隔间高度应为1.80m.

  第4.7.3条卫生设备间距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第八节管道井、设备层

  第4.8.1条管道井

  一、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符合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二、管道井应尽可能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四、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8.2条设备层

  一、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二、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总面积不小于地下室地板面积1/400的出风口或通风道。

  三、凡有给排水的设备层,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

  四、各种机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4.9.1条烟道、通风道

  家用炉灶的烟道及室内自然通风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或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二、烟道或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滞阻、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三、同层和上下层不得使用同一孔道;

  四、使用支管道连接一个总管道时,每段支管道进出口的高度差不应小于一层,支管道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15m?,总管道净截面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六、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0m,顶部应有防倒灌措施;

  七、每层烟通的进烟口应设密封盖,通风道的进风口应设网片。

  第4.9.2条垃圾管道

  一、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府垂直并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内壁需光滑、无渗漏、无突出物,其净截面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50m×0.50m.

  二、垃圾出口应有较好的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高层建筑应配合运输车设垃圾贮运室,并宜设冲洗排污设施。

  三、垃圾斗应以非燃烧体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其构造应保证在开启和投放时垃圾和臭气不致外扬,并能自动关闭密合。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宜设在专用小室内。

  四、管道顶部应有伸出屋面高度小于0.60m的排气管道,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05m?,并加设顶盖和网栅。

  第五章 室内环境要求

  节采光、通风

  第5.1.1条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条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5.1.3条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第二节保温、防热

  第5.2.1条保温

  要求冬季保温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向阳地段,主要房间应有较多日照时间;

  二、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

  三、外墙、屋顶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等应进行热工验算,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小总热阻值;

  四、由各种接缝和混凝土嵌入体构成的热桥部位,应作适当保温处理;

  五、严寒、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宜设门斗或其他防寒措施;

  六、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加强窗户密闭性。

  第5.2.2条防热

  要求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热应采取绿化环境、加强自然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

  二、建筑物平面、剖面设计和窗户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

  三、东、西朝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间,否则应采用遮阳措施;

  四、建筑物屋顶、东向和西向的外墙内表面温度应通过验算,保证不大于所在地区夏季室外计算温度。

  第5.2.3条空气调节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取较小值,外表面宜用较浅色调;

  二、空调用房宜集中布置,并不宜与高温高湿房间相邻;

  三、窗户不宜过大,并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的窗户宜有遮阳设施;

  四、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选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宜选用重质材料。

  第三节隔声

  第5.3.1条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

  一、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5.3.1规定。

  二、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ω)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归一化撞击声压级(Lnf,w)不应大于75dB.

  第5.3.2条设计要求

  一、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建筑物,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隔振措施。

  二、凡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三、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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