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è¡Œæ”¿æ³•è§„ >> æ–‡ç« å†…容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管�办法(试行)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8月7æ—¥   ã€�爱学习,爱考试大】

  章 总 则

  � 为规范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管�,建立�全风景�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根�《风景�胜区�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是综��用�感技术等信�化手段,以风景�胜区规划为��,对风景�胜区资��护和利用状况进行报考监测,�务于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风景�胜区管�机构的辅助管�系统。

  第三� 建设部城市建设�(建设部风景�胜区管�办公室)负责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统筹�监测核查的统一部署和监�管�工作。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以�辖区内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具体组织监测核查和有关管�工作。

  风景�胜区管�机构负责本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和有关监测核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统一标准�科学监测�精心核查�客观�映�的基本工作准则。

  第五�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风景�胜区管�机构,应当确�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维护资金和监管信�系统�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主�包括建设部监管信�系统管�平�和�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风景�胜区管�机构两个层�的�系统建设。

  第七�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风景�胜区管�机构应按照监管信�系统建设的有关�求,�备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并为监管信�系统建设�供相应的网络环境和办公场所。

  第八�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风景�胜区管�机构应根�工作需求,安装监管信�系统通用和专用软件,�障监管信��系统正常�行。

  第�� 建设部组织技术力�,对�地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供系统安装��行调试�软件�级�人�培训�业务指导等方�技术支�。

  第��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管信�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规定,组织辖区内风景�胜区管�机构�时�供风景�胜区�纬度�标�核心景区范围�总体规划�地形图等基础信�资料的�刷文件和电�文件。

  第�一�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风景�胜区管�机构应结�自身工作需�,加强基础数�库建设和监管信��系统辅助景区日常管�的开�与应用。

  第三章 监测核查

  第�二� 风景�胜区监测核查是在监管信�系统�感监测�果基础上,对风景�胜区的规划实施�资��护�工程建设和地形地貌等方�的�化情况,组织开展的实地�勘�校验和检查。

  第�三� 风景�胜区�感监测核查分为普查�抽查和专项监测核查。

  (一)普查是指�相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对所有风景�胜区�时开展的整体监测核查;

  (二)抽查是对部分风景�胜区的�机监测核查,原则上�年一到两次;

  (三)专项监测核查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风景�胜区进行的监测核查。

  第�四� 建设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风景�胜区�感数�的采集�加工处�和�感监测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五� 风景�胜区�感监测技术报告的主�内容包括监测概况�监测结果�技术路线�数�分���果图集�相关附件和核查工作建议等。

  第�六� 风景�胜区监测核查程�主�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建设部下�风景�胜区�感监测�查通知�,并通过监管信�系统管�平���相关监测数�;

  (二)�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求,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三)根�上级�求和相关监测数�,风景�胜区管�机构对监测区域�化情况进行或��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核查情况上报�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

  (四)�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出处���和建议,上报建设部。

  第�七� 对核查中�现的问题,建设部将下�风景�胜区监测核查整改通知,并根�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

  第四章 专�人员

  第�八�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工作,实行专�人员管�制度;规模较大的风景�胜区应有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第���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专�人员应��与上级监管信�系统业务部门的�系和信�渠�畅通,其主��责是: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求,�时收集�整��报�和更新有关信�资料;

  (二)具体承担本��的监管信�系统建设�维护和日常管�;

  (三)�助�好风景�胜区�感监测与核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好其他与监管信�系统建设管�有关的工作。

  第二��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专�人员应符�以下基本�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想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

  (二)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

  (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从事风景�胜区管�工作两年以上;

  (五)能够熟练地�作计算机和监管信�系统。

  第二�一�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风景�胜区管�机构,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求指定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专�人员,并填报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专�人员登记表。

  第二�二�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专�人员�生岗��化,须�好工作交接,并�时�好人员�更信�上报。

  第二�三� 建设部定期组织监管信�系统专�人员业务培训。监管信�系统专�人员须认真�加相关培训学习和考核,�断�高自身业务技能。

  第五章 监�管�

  第二�四� 风景�胜区管�机构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实施计划,完�监管信�系统建设;新批准设立的风景�胜区,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监管信�系统建设工作。

  第二�五� 风景�胜区管�机构应加强与监管信�系统建设工作相关的�项规章制度建设,�步规范�作程�,�高风景�胜区�感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二�六� 风景�胜区管�机构应在�年�月底以�,�建设部和�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交�感监测年度工作报告,书�说明监管信�系统�行维护�监测绩效�拓展应用�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

  第二�七� �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调和监�检查,并将监管信�系统建设纳入风景�胜区日常管�工作的��内容。

  第二�八� 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纳入建设部组织的风景�胜区管�评估和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监管信�系统建设工作�达标的,�得�加建设部组织的相关综�性评比表彰。

  第二��� 建设部定期组织开展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工作检查。对在监管信�系统工作中�得优异�绩的主管部门�风景�胜区管�机构,以��出�出贡献的有关��负责�志和专�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 对在风景�胜区�感监测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失察�报,造��良�果的��和个人,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并�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一� 开展�级风景�胜区监管信�系统建设管�工作的,�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二�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