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ä¸å�Žäººæ°‘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å�·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五日
房屋登记办法
ã€€ã€€ç« ã€€æ€»ã€€ã€€åˆ™
  æ�¡ã€€ä¸ºäº†è§„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ä¿�护æ�ƒåˆ©äººçš„å�ˆæ³•æ�ƒç›Šï¼Œä¾�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物æ�ƒæ³•》ã€�《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ç�†æ³•》ã€�《æ�‘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ç�†æ�¡ä¾‹ã€‹ç‰æ³•律ã€�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法将房屋�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æ�ƒåˆ©å½’å±žå’Œå†…å®¹çš„æ ¹æ�®ï¼Œç”±æˆ¿å±‹ç™»è®°æœºæž„管ç�†ã€‚
ã€€ã€€ç¬¬å…æ�¡ã€€æˆ¿å±‹ç™»è®°äººå‘˜åº”当具备与其岗ä½�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ã€€ã€€ä»Žäº‹æˆ¿å±‹ç™»è®°å®¡æ ¸å·¥ä½œçš„äººå‘˜ï¼Œåº”å½“å�–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é¢�å�‘的房屋登记上岗è¯�书,æŒ�è¯�上岗。
ã€€ã€€ç¬¬äºŒç« ã€€ä¸€èˆ¬è§„å®š
  第七� 办�房屋登记,一般�照下列程�进行:
  (一)申请;
  (二)��;
ã€€ã€€ï¼ˆä¸‰ï¼‰å®¡æ ¸ï¼›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时,�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æ�¡ã€€åŠžç�†æˆ¿å±‹ç™»è®°ï¼Œåº”当é�µå¾ªæˆ¿å±‹æ‰€æœ‰æ�ƒå’Œæˆ¿å±‹å�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æ�ƒæ�ƒåˆ©ä¸»ä½“一致的原则。
  第��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交的�料,并将申请登记�料目录公示。
  第å��æ�¡ã€€æˆ¿å±‹åº”当按照基本å�•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å�•元是指有固定界é™�ã€�å�¯ä»¥ç‹¬ç«‹ä½¿ç”¨å¹¶ä¸”有明确ã€�一的编å�·ï¼ˆå¹¢å�·ã€�室å�·ç‰ï¼‰çš„æˆ¿å±‹æˆ–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æˆ�套ä½�房,以套为基本å�•元进行登记;é�žæˆ�套ä½�房,以房屋的幢ã€�层ã€�é—´ç‰æœ‰å›ºå®šç•Œé™�的部分为基本å�•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æ�‘æ°‘ä½�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ç‘为基本å�•å…ƒè¿›è¡Œç™»è®°ï¼›åœ¨å…±æœ‰å®…åŸºåœ°ä¸Šå»ºé€ çš„æ�‘æ°‘ä½�房,以套ã€�é—´ç‰æœ‰å›ºå®šç•Œé™�的部分为基本å�•元进行登记。
  é�žä½�房以房屋的幢ã€�层ã€�套ã€�é—´ç‰æœ‰å›ºå®šç•Œé™�的部分为基本å�•元进行登记。
  第�一�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出申请,并�交申请登记�料。
  申请登记�料应当�供原件。�能�供原件的,应当�交�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料的真实性��法性�有效性负责,�得�瞒真实情况或者�供虚��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二�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方共�申请,但本办法�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以由当事人�方申请:
ã€€ã€€ï¼ˆä¸€ï¼‰å› å�ˆæ³•å»ºé€ æˆ¿å±‹å�–得房屋æ�ƒåˆ©ï¼›
ã€€ã€€ï¼ˆäºŒï¼‰å› äººæ°‘æ³•é™¢ã€�仲è£�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å�–得房屋æ�ƒåˆ©ï¼›
ã€€ã€€ï¼ˆä¸‰ï¼‰å› ç»§æ‰¿ã€�å�—é�—èµ å�–得房屋æ�ƒåˆ©ï¼›
  (四)有本办法所列�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ç�失;
  (å…)æ�ƒåˆ©äººæ”¾å¼ƒæˆ¿å±‹æ�ƒåˆ©ï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æ�ƒå�˜æ›´ç™»è®°ï¼Œå�¯ä»¥ç”±ç›¸å…³çš„å…±æœ‰äººç”³è¯·ï¼Œä½†å› å…±æœ‰æ€§è´¨æˆ–è€…å…±æœ‰äººä»½é¢�å�˜æ›´ç”³è¯·æˆ¿å±‹ç™»è®°çš„,应当由共有人共å�Œç”³è¯·ã€‚
  第å��å››æ�¡ã€€æœªæˆ�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æˆ�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æ��交è¯�明监护人身份的æ��æ–™ï¼›å› å¤„åˆ†æœªæˆ�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æ��供为未æˆ�年人利益的书é�¢ä¿�è¯�。
  第å��五æ�¡ã€€ç”³è¯·æˆ¿å±‹ç™»è®°çš„ï¼Œç”³è¯·äººåº”å½“ä½¿ç”¨ä¸æ–‡å��称或者姓å��。申请人æ��交的è¯�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æ��供䏿–‡è¯‘本。
  委托代�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人应当�交授�委托书和身份�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公�或者认�。
  第å��å…æ�¡ã€€ç”³è¯·æˆ¿å±‹ç™»è®°ç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å��七æ�¡ã€€ç”³è¯·äººæ��交的申请登记æ��æ–™é½�全且符å�ˆæ³•定形å¼�的,应当予以å�—ç�†ï¼Œå¹¶å‡ºå…·ä¹¦é�¢å‡è¯�。
  申请人æ��交的申请登记æ��æ–™ä¸�é½�全或者ä¸�符å�ˆæ³•定形å¼�的,应当ä¸�予å�—ç�†ï¼Œå¹¶å‘ŠçŸ¥ç”³è¯·äººéœ€è¦�è¡¥æ£çš„内容。
  第å��å…«æ�¡ã€€æˆ¿å±‹ç™»è®°æœºæž„应当查验申请登记æ��æ–™ï¼Œå¹¶æ ¹æ�®ä¸�å�Œç™»è®°ç”³è¯·å°±ç”³è¯·ç™»è®°äº‹é¡¹æ˜¯å�¦æ˜¯ç”³è¯·äººçš„真实æ„�æ€�表示ã€�申请登记房屋是å�¦ä¸ºå…±æœ‰æˆ¿å±‹ã€�房屋登记簿记载的æ�ƒåˆ©äººæ˜¯å�¦å�Œæ„�æ›´æ£ï¼Œä»¥å�Šç”³è¯·ç™»è®°æ��æ–™ä¸éœ€è¿›ä¸€æ¥æ˜Žç¡®çš„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ç»�申请人ç¾å—确认,并归档ä¿�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è¦�进一æ¥è¯�明的,å�¯ä»¥è¦�求申请人补充æ��料。
  第��� 办�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ã€€ã€€ï¼ˆä¸‰ï¼‰å› æˆ¿å±‹ç�失导致的房屋所有æ�ƒæ³¨é”€ç™»è®°ï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
  第二�� 登记申请符�下列�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法�交的�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交的规划�明�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料�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利�冲�;
  (五)ä¸�å˜åœ¨æœ¬åŠžæ³•è§„å®šçš„ä¸�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ä¸�符å�ˆå‰�款所列æ�¡ä»¶ç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ä¸�予登记,并书é�¢å‘ŠçŸ¥ç”³è¯·äººä¸�äºˆç™»è®°çš„åŽŸå› ã€‚
  第二�一�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申请人�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登记:
  (一)未ä¾�法å�–得规划许å�¯ã€�施工许å�¯æˆ–者未按照规划许å�¯çš„é�¢ç§¯ç‰å†…å®¹å»ºé€ çš„å»ºç‘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能�供�法�有效的�利���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利与�利���明文件�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能特定或者�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法�收�没收,原�利人申请登记的;
  (å…)房屋被ä¾�法查å°�期间,æ�ƒåˆ©äººç”³è¯·ç™»è®°çš„ï¼›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三� 自��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地役�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ã€�æ›´æ£ç™»è®°ï¼Œ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ä¸�计入å‰�款规定时é™�ã€‚å› ç‰¹æ®ŠåŽŸå› éœ€è¦�延长登记时é™�的,ç»�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å�¯ä»¥å»¶é•¿ï¼Œä½†é•¿ä¸�得超过原时é™�的一å€�。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四�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利状况以�其他�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å�¯ä»¥é‡‡ç”¨çº¸ä»‹è´¨ï¼Œä¹Ÿå�¯ä»¥é‡‡ç”¨ç”µå�介质。采用电å�介质的,应当有一ã€�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å¼�,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å��五æ�¡ã€€æˆ¿å±‹ç™»è®°æœºæž„åº”å½“æ ¹æ�®æˆ¿å±‹ç™»è®°ç°¿çš„记载,缮写并å�‘æ�ƒåˆ©äººå�‘放房屋æ�ƒå±žè¯�书。
  房屋æ�ƒå±žè¯�书是æ�ƒåˆ©äººäº«æœ‰æˆ¿å±‹æ�ƒåˆ©çš„è¯�明,包括《房屋所有æ�ƒè¯�》ã€�《房屋他项æ�ƒè¯�》ç‰ã€‚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æ�ƒè¯�上注明“共有â€�å—æ ·ã€‚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由房屋登记机构�放登记�明。
  第二å��å…æ�¡ã€€æˆ¿å±‹æ�ƒå±žè¯�书ã€�登记è¯�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ä¸�一致的,除有è¯�æ�®è¯�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å��七æ�¡ã€€æˆ¿å±‹æ�ƒå±žè¯�书ã€�登记è¯�æ˜Žç ´æ�Ÿçš„,æ�ƒåˆ©äººå�¯ä»¥å�‘房屋登记机构申请æ�¢å�‘。房屋登记机构æ�¢å�‘å‰�,应当收回原房屋æ�ƒå±žè¯�书ã€�登记è¯�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æ�ƒå±žè¯�书ã€�登记è¯�明é�—失ã€�ç�失的,æ�ƒåˆ©äººåœ¨å½“地公开å�‘行的报刊上刊登é�—失声明å�Žï¼Œå�¯ä»¥ç”³è¯·è¡¥å�‘。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å�‘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å�‘的房屋æ�ƒå±žè¯�书ã€�登记è¯�明上应当注明“补å�‘â€�å—æ ·ã€‚
  在补�集体土地范围内�民�房的房屋�属�书�登记�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集体�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八�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时归档并妥善管�。
  申请查询��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和程�办�。
  第二å��ä¹�æ�¡ã€€åŽ¿çº§ä»¥ä¸Šäººæ°‘æ”¿åºœå»ºè®¾ï¼ˆæˆ¿åœ°äº§ï¼‰ä¸»ç®¡éƒ¨é—¨åº”å½“åŠ å¼ºæˆ¿å±‹ç™»è®°ä¿¡æ�¯ç³»ç»Ÿå»ºè®¾ï¼Œé€�æ¥å®žçŽ°å…¨å›½æˆ¿å±‹ç™»è®°ç°¿ä¿¡æ�¯å…±äº«å’Œå¼‚地查询。 æ�¥æº�:考试大-建ç‘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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