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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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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五日

房屋登记办法

  章 总  则

  �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护�利人的�法�益,��《中�人民共和国物�法》�《中�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法将房屋�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利归属和内容的根�,由房屋登记机构管�。

  第六�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上岗�书,��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 办�房屋登记,一般�照下列程�进行:

  (一)申请;

  (二)��;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时,�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 办�房屋登记,应当�循房屋所有�和房屋�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交的�料,并将申请登记�料目录公示。

  第��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元是指有固定界���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一的编�(幢��室�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套�房,以套为基本�元进行登记;��套�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的部分为基本�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民�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民�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的部分为基本�元进行登记。

  ��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的部分为基本�元进行登记。

  第�一�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出申请,并�交申请登记�料。

  申请登记�料应当�供原件。�能�供原件的,应当�交�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料的真实性��法性�有效性负责,�得�瞒真实情况或者�供虚��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二�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方共�申请,但本办法�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以由当事人�方申请:

  (一)因�法建造房屋�得房屋�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得房屋�利;

  (三)因继承���赠�得房屋�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失;

  (六)�利人放弃房屋�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更登记,�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申请。

  第�四� 未�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交�明监护人身份的�料;因处分未�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供为未�年人利益的书���。

  第�五�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称或者姓�。申请人�交的�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人应当�交授�委托书和身份�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公�或者认�。

  第�六�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七� 申请人�交的申请登记�料�全且符�法定形�的,应当予以��,并出具书�凭�。

  申请人�交的申请登记�料��全或者�符�法定形�的,应当�予��,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料,并根���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是申请人的真实��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利人是���更正,以�申请登记�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留。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进一步�明的,�以�求申请人补充�料。

  第��� 办�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三)因房屋�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

  第二�� 登记申请符�下列�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法�交的�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交的规划�明�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料�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利�冲�;

  (五)�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符��款所列�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登记,并书�告知申请人�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一�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申请人�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登记:

  (一)未�法�得规划许��施工许�或者未按照规划许�的�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能�供�法�有效的�利���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利与�利���明文件�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能特定或者�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法�收�没收,原�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法查�期间,�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三� 自��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地役�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计入�款规定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登记时�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以延长,但长�得超过原时�的一�。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四�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利状况以�其他�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以采用纸介质,也�以采用电�介质。采用电�介质的,应当有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五�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利人�放房屋�属�书。

  房屋�属�书是�利人享有房屋�利的�明,包括《房屋所有��》�《房屋他项��》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由房屋登记机构�放登记�明。

  第二�六� 房屋�属�书�登记�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除有���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七� 房屋�属�书�登记�明破�的,�利人�以�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原房屋�属�书�登记�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属�书�登记�明�失��失的,�利人在当地公开�行的报刊上刊登�失声明�,�以申请补�。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的房屋�属�书�登记�明上应当注明“补��字样。

  在补�集体土地范围内�民�房的房屋�属�书�登记�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集体�济组织内公告。

  第二�八�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时归档并妥善管�。

  申请查询��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和程�办�。

  第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系统建设,�步实现全国房屋登记簿信�共享和异地查询。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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