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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波市建筑施工�业质�管�机构�人员�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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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质〔2005〕192�

�县(市)�区建设局,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招标投标办�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实建筑施工�业对工程质�的责任,强化�业内部质�管�,�高工程质�水平,�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波市建筑施工�业质�管�机构�人员�备暂行办法》��给你们。请�地����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促施工�业在本办法实施�按规定建立�业质�管�机构���质�管�人员,并在日常工程质�监�管�中加强对�业质�管�人员�备�履行情况的检查。有关�求如下:

  一�本办法2005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施工�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求�实本�业工程质�管�机构和人员�置,明确相应的管��责。

  1.总部在�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业,由�业在总部所在地设立管�机构并�备人员,在其他县(市)�区���行设立�业内部的质�管�机构,该�业的质�管�机构统一负责本�业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管�。

  2.总部�在�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业办事处(分公�),已在市本级(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办�备案,且在市本级设立质�管�机构的,该管�机构负责本�业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管�,该�业在其他县(市)�区���设机构;尚未在市本级备案的,按该�业办事处(分公�)先办�备案的县(市)�区设立质�管�机构,负责本�业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管�,该�业在其他县(市)�区���设立内部管�机构。

  二�加强对�业质�管�机构�人员的管�

  施工�业总部所在地或者外地�业备案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业的内部管�机构�人员�备�实情况��责�实情况。其中,市本级由市建管处负责对�业质�管�机构�人员�备的�实情况进行管�,市安质总站�点检查�业质�管�机构�人员履行管��责情况,以�项目部管�人员到�情况。

  三�施工�业�其项目部的质�管�人员应�得�建设厅��的质�员上岗�书。

  四�在实施过程中�到问题,请�时与我委质安处�系。

  附件:�波市建筑施工�业质�管�机构�人员�备暂行办法

  二○○五年六月八日

  �波市建筑施工�业质�管�机构�人员�备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监�管�,稳步�高本市建筑工程质�,�照《建设工程质�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管�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业(�办事处�分公�,下�)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业工程质�管�工作的部门。

  3�本办法适用于�波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业质�管�机构和人员�备基本�求

  1�建筑施工�业�建立建筑工程质�管�网络,�实�业内部质�管�责任制。

  2�施工�业必须设置质�管�机构,�备与本�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质�管�人员。质�管�人员必须是本�业的�工。

  3�总部设在�波市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业质�管�人员�备基本�求:

  (1)特级�业质�管�机构应当�备质�管�人员�少于8�;

  (2)一级�业质�管�机构应当�备质�管�人员�少于6�;

  (3)二级�业质�管�机构应当�备质�管�人员�少于5�;

  (4)三级�业质�管�机构应当�备质�管�人员�少于3�。

  4�总部�在�波市域范围内的施工�业驻甬办事处(分公�)质�管�机构人员�备基本�求:

  (1)上年度建筑工程��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1亿元)(或建筑�积10万M2以下),应�备�少于2�质�管�人员;

  (2)上年度建筑工程��造价累计1�3亿元(��3亿元)(或建筑�积10�20万M2),应�备�少于3�质�管�人员;

  (3)上年度建筑工程��造价累计3�5亿元(��5亿元)(或建筑�积20�30万M2),应�备�少于4�质�管�人员;

  (4)上年度建筑工程��造价累计5�10亿元(��10亿元)(或建筑�积30�50万M2),应�备�少于5�质�管�人员;

  (5)上年度建筑工程��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积超过50万M2),应�备�少于6�质�管�人员。

  总部�在�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业驻甬办事处(分公�)上年度在�波无业绩的,应按低�标准暂��少于2�的质�管�人员。

  施工�业应根�承接工程业务�的�化,�时调整质�管�人员的�备。

  三�质�管�人员基本�件

  �业质�管�人员基本�件:

  (1)土木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助�工程师以上�称,其中特�一级�业中级�称以上人员至少�管�人员总数60%,二�三级�业中级�称以上应�40%以上;

  (2)4年以上施工现场工程管��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得相应的岗��书,能按�求接�继续教育。

  其中,�业质�管�部门负责人基本�件:

  (1)土木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称,其中,特�一级�业应是高级�称;

  (2)6年以上工程质�管�相关工作�历;

  (3)能按�求接�继续教育。

  四��业质�管�机构�人员的�责

  1��业质�管�机构的主��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建筑工程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2)制定�业质�方针和质�管�总目标,�与制定本�业施工技术标准。

  (3)部署�业全�质�管�工作,指导和�促项目部开展全�质�控制�全过程质�控制和全员�与控制的“三全�控制管�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工程质�控制方针。

  (4)制定�业施工现场质�管�制度和工程质�检验制度,并�促项目部贯彻�实。

  (5)组织对项目部的施工质�进行检查。一是在建工程日常质�检查�月�少于1次;二是对结构���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料�新设备的项目应当组织的专项质�检查;三是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质�检查。

  (6)贯彻GB/T19000质�管�体系标准,按照该标准建立并有效�行�业质�管�体系。

  2��业质�管�人员的主��责:

  (1)负责对项目部的施工质�进行检查,对�按图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规范和�章�作的,应当立�制止;�现质�问题或质�事故�患,应�时�项目负责人�出整改��,�期整改;�现存在严�质�问题�质�事故�患或者项目部��时�实整改措施,应立�给项目部�出书��工通知,并��业质�管�机构报告。

  (2)负责�好�次质�检查情况的记录,�时��业管�层�质�技术负责人�馈项目部的施工质�信�。

  (3)�与本�业拟竣工的项目工程质�预验收,并�出预验收��。

  五�项目部质�管�人员的�备和主��责

  1.项目部应当�备与施工难度和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负责质�管�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质�员等人员。

  2.项目部的工程质�管�人员必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格,�得相应岗�的上岗�书。

  3.项目部质�管�人员的主��责:

  (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得�工�料。

  (2)对进场的建筑�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商�混�土进行检验。

  (3)加强施工工�管�,�好�蔽工程的质�检查和记录。�蔽工程在�蔽�,通知建设��和工程质�监�机构。

  (4)对涉�结构安全的试��试件以�有关�料进行���样,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检测��检测。

  (5)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工�的质�检验,�时�现报告质�问题。

  (6)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所�求的其他�责。

  六�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业质�管�人员�备为低�标准,�施工�业为确�施工质�必须按此标准�备。

  2��业和项目部的质�管�人员�得互相兼任,�业质�管�人员与�业安全生产管�人员也�得相互兼任。

  3��业质�管�机构和人员确定�,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到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办�备案手续;质�管�人员的�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业质�管�人员的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业存在下列行为的,管�部门在工程质�监�检查时,一旦�现��强制性标准,存在严�质�问题或质��患,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从严处罚:

  (1)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借用�本��人员的;

  (2)�业与项目部质�管�人员相互兼�的;

  (3)�业质�管�人员未履行质�管��责的。

  6�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05年 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如上级建设行政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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