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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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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特制定本�例。

  第二� 凡缴纳产�税�增值税��业税的��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税�增值税��业税税�为计税��,分别与产�税�增值税��业税�时缴纳。

  第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管��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税�增值税��业税的有关规定办�。

  第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 按照本�例第四�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 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得��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拒�执行。

  第��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本�例,制定实施细则,并�财政部备案。

  第�� 本�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特制定本�例。

  第二� 凡缴纳产�税�增值税��业税的��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税�增值税��业税税�为计税��,分别与产�税�增值税��业税�时缴纳。

  第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管��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税�增值税��业税的有关规定办�。

  第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 按照本�例第四�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 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得��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拒�执行。

  第��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本�例,制定实施细则,并�财政部备案。

  第�� 本�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特制定本�例。

  第二� 凡缴纳产�税�增值税��业税的��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税�增值税��业税税�为计税��,分别与产�税�增值税��业税�时缴纳。

  第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管��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税�增值税��业税的有关规定办�。

  第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 按照本�例第四�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 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得��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拒�执行。

  第��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本�例,制定实施细则,并�财政部备案。

  第�� 本�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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