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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凡缴纳产�税�增值税��业税的��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税�增值税��业税税�为计税��,分别与产�税�增值税��业税�时缴纳。
  第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æ�¡ã€€åŸŽå¸‚维护建设税的å¾�æ”¶ã€�管ç�†ã€�纳税环节ã€�奖罚ç‰äº‹é¡¹ï¼Œæ¯”照产å“�税ã€�增值税ã€�è�¥ä¸šç¨Žçš„æœ‰å…³è§„定办ç�†ã€‚
ã€€ã€€ç¬¬å…æ�¡ã€€åŸŽå¸‚维护建设税应当ä¿�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 按照本�例第四�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 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得��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拒�执行。
  第ä¹�æ�¡ã€€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人民政府å�¯ä»¥æ ¹æ�®æœ¬æ�¡ä¾‹ï¼Œåˆ¶å®šå®žæ–½ç»†åˆ™ï¼Œå¹¶é€�财政部备案。
  第å��æ�¡ã€€æœ¬æ�¡ä¾‹è‡ª1985年度起施行。 æ�¡ã€€ä¸ºäº†åŠ å¼ºåŸŽå¸‚çš„ç»´æŠ¤å»ºè®¾ï¼Œæ‰©å¤§å’Œç¨³å®šåŸŽå¸‚ç»´æŠ¤å»ºè®¾èµ„é‡‘çš„æ�¥æº�,特制定本æ�¡ä¾‹ã€‚
  第二� 凡缴纳产�税�增值税��业税的��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税�增值税��业税税�为计税��,分别与产�税�增值税��业税�时缴纳。
  第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æ�¡ã€€åŸŽå¸‚维护建设税的å¾�æ”¶ã€�管ç�†ã€�纳税环节ã€�奖罚ç‰äº‹é¡¹ï¼Œæ¯”照产å“�税ã€�增值税ã€�è�¥ä¸šç¨Žçš„æœ‰å…³è§„定办ç�†ã€‚
ã€€ã€€ç¬¬å…æ�¡ã€€åŸŽå¸‚维护建设税应当ä¿�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 按照本�例第四�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 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得��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拒�执行。
  第ä¹�æ�¡ã€€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人民政府å�¯ä»¥æ ¹æ�®æœ¬æ�¡ä¾‹ï¼Œåˆ¶å®šå®žæ–½ç»†åˆ™ï¼Œå¹¶é€�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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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凡缴纳产�税�增值税��业税的��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税�增值税��业税税�为计税��,分别与产�税�增值税��业税�时缴纳。
  第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æ�¡ã€€åŸŽå¸‚维护建设税的å¾�æ”¶ã€�管ç�†ã€�纳税环节ã€�奖罚ç‰äº‹é¡¹ï¼Œæ¯”照产å“�税ã€�增值税ã€�è�¥ä¸šç¨Žçš„æœ‰å…³è§„定办ç�†ã€‚
ã€€ã€€ç¬¬å…æ�¡ã€€åŸŽå¸‚维护建设税应当ä¿�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 按照本�例第四�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 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得��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拒�执行。
  第ä¹�æ�¡ã€€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人民政府å�¯ä»¥æ ¹æ�®æœ¬æ�¡ä¾‹ï¼Œåˆ¶å®šå®žæ–½ç»†åˆ™ï¼Œå¹¶é€�财政部备案。
  第�� 本�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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