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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果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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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果管��例国务院令第469�

  《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果管��例》已�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  温家�
二○○六年五月二�七日

  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果管��例

  章 总  则

  � 为了加强对测绘�果的管�,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果的利用,满足�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展的需�,根�《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例。

  第二� 测绘�果的汇交��管�利用和��地�信�数�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例。

  本�例所称测绘�果,是指通过测绘形�的数��信��图件以�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果分为基础测绘�果和�基础测绘�果。

  第三�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果工作的统一监�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果工作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果工作。

  第四� 汇交��管�公布�利用�销�测绘�果应当�守有关�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必�的�密措施,�障测绘�果的安全。

  第五� 对在测绘�果管�工作中作出�出贡献的��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汇交与�管

  第六� 中央财政投资完�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果资料。

  第七� 测绘�果属于基础测绘�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基础测绘�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汇交。

  下列测绘�果为基础测绘�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三角测��水准测���星大地测���力测�所获�的数��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的数��影�资料;

  (三)�感�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的基础地�信��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图�其数字化产�;

  (五)基础地�信�系统的数��信�等。

  第八�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法与中�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资��作,�批准在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果归中方部门或者��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法在中�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之日起3个月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果副本或者目录�,出具汇交凭�。

  汇交测绘�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果�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果资料目录,�社会公布。

  第�一� 测绘�果�管��应当建立�全测绘�果资料的�管制度,�备必�的设施,确�测绘�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件,应当符�国家�密�消防�档案管�的有关规定和�求。

  第�二� 测绘�果�管��应当按照规定�管测绘�果资料,�得���散失�转让。

  第�三�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采�必�的措施,确�其获�的测绘�果的安全。

  第三章 利  用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推进公众版测绘�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果的开�利用,促进测绘�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五�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应当书��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求���料之日起10日内,��求��的部门�馈��。有适宜测绘�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果,����测绘。

  第�六� 国家�密工作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照有关�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测绘�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

  利用涉�国家秘密的测绘�果开�生产的产�,未�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密技术处�的,其秘密等级�得低于所用测绘�果的秘密等级。

  第�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果的,应当�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以书�形�告知测绘�果的秘密等级��密�求以�相关著作��护�求。

  第�八� 对外�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应当�求军队有关部门的��。

  第��� 基础测绘�果和财政投资完�的其他测绘�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供。

  除�款规定外,测绘�果�法实行有�使用制度。但是,�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以无�使用测绘�果。

  �法有�使用测绘�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议,明确�方的�利和义务。

  第二�� 测绘�果涉�著作��护和管�的,�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一� 建立以地�信�数�为基础的信�系统,应当利用符�国家标准的基础地�信�数�。

  第四章 ��地�信�数�的审核与公布

  第二�二� 国家对��地�信�数�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任何��和个人�得擅自公布��地�信�数�。

  第二�三� ��地�信�数�包括:

  (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济区�积;

  (三)国家海岸滩涂�积�岛�数�和�积;

  (四)国家版图的��特�点,地势�地貌分区�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自然和人文地�实体的�置�高程�深度��积�长度等地�信�数�。

  第二�四� �出公布��地�信�数�建议的��或者个人,应当�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议�料。

  对需�公布的��地�信�数�,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报国务院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五�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地�信�数�,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的部门以公告形�公布。

  在行政管��新闻传播�对外交��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的活动中,需�使用��地�信�数�的,应当使用�法公布的��地�信�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六� ��本�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果副本或者目录,未�法出具汇交凭�的;

  (二)未�时�测绘�果�管��移交测绘�果资料的;

  (三)未�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果资料目录的;

  (四)�现�法行为或者接到对�法行为的举报�,��时进行处�的;

  (五)��法履行监�管��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七� ��本�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果资料的,�照《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七�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八� ��本�例规定,测绘�果�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果资料的�管制度管�测绘�果资料,造�测绘�果资料���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果资料的;

  (三)未�法�测绘�果的使用人�供测绘�果资料的。

  第二��� ��本�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信�数�为基础的信�系统,利用�符�国家标准的基础地�信�数�的;

  (二)擅自公布��地�信�数�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的活动中使用未��法公布的��地�信�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 法律�行政法规对编制出版地图的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一� 军事测绘�果的管�,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二� 本�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1日国务院�布的《中�人民共和国测绘�果管�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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