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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险房屋管�规定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8月18æ—¥   ã€�有了考试大,考é��全天下】

建设部第4�
1989-9-30

  章  总    则

  æ�¡  为加强城市å�±é™©æˆ¿å±‹ç®¡ç�†ï¼Œä¿�障居ä½�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æ�¡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ã€�市ã€�建制镇,下å�Œï¼‰å†…å�„ç§�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或承�构件已属�险构件,�时有�以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能��居�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æ�¡  房屋所有人ã€�使用人,å�‡åº”é�µå®ˆæœ¬è§„定。

  第四æ�¡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æ�¡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å�±é™©æˆ¿å±‹ç®¡ç�†å·¥ä½œ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险房屋管�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六æ�¡  市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å�¯ç”¨\“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â€�。

  第七æ�¡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å�‘当地鉴定机构æ��出鉴定申请时,必须æŒ�有è¯�明其具备相关民事æ�ƒåˆ©çš„å�ˆæ³•è¯�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应�时进行鉴定。

  第八æ�¡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åº�进行:

  (一)��申请;

  (二)�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数�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技术资料;

  (五)全�分�,论�定性,作出综�判断,�出处�建议;

  (六)签�鉴定文书。

  第ä¹�æ�¡  对被鉴定为å�±é™©æˆ¿å±‹çš„,一般å�¯åˆ†ä¸ºä»¥ä¸‹å››ç±»è¿›è¡Œå¤„ç�†ï¼š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使用。适用于采�适当技术措施�,�解除�险的房屋。

  (三)�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便拆除,����相邻建筑和影�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拆除的房屋。

  第å��æ�¡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å�šåˆ°ä¸“业技术é…�套。

  鉴定人员必须�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格,并�得鉴定作业�书。

  第å��一æ�¡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å��以上鉴定人员å�‚加。对特殊å¤�æ�‚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å�¯å�¦å¤–è�˜è¯·ä¸“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å�‚与鉴定。

  第å��二æ�¡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æ��出处ç�†æ„�è§�。

  �鉴定属�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时�出�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件下的有效时�,一般�超过一年。

  第å��三æ�¡  房屋ç»�安全鉴定å�Žï¼Œé‰´å®šæœºæž„å�¯ä»¥æ”¶å�–鉴定费。鉴定费的收å�–标准,å�¯æ ¹æ�®å½“地情况,由鉴定机构æ��出,ç»�市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å�Œç‰©ä»·éƒ¨é—¨æ‰¹å‡†å�Žæ‰§è¡Œã€‚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出鉴定申请;�鉴定为�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å��å››æ�¡  å�—ç�†æ¶‰å�Šå�±é™©æˆ¿å±‹çº çº·æ¡ˆä»¶çš„仲è£�或审判机关,å�¯æŒ‡å®šçº çº·æ¡ˆä»¶çš„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è¦�时,亦å�¯ç›´æŽ¥æ��出房屋安全鉴定的è¦�求。

  第å��五æ�¡  鉴定å�±é™©æˆ¿å±‹æ‰§è¡Œéƒ¨é¢�《å�±é™©æˆ¿å±‹é‰´å®šæ ‡å‡†ã€‹ï¼ˆCJ13-86)。对工业建筑ã€�公共建筑ã€�高层建筑å�Šæ–‡ç‰©ä¿�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å�‚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ã€�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æ²»    ç�†

  第å��å…­æ�¡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ã€�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å�šå¥½æŽ’险解å�±çš„å�„项准备;市ã€�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è¦�加强监ç�£æ£€æŸ¥ï¼Œå¹¶åœ¨å½“地政府统一领导下,å�šå¥½æŠ¢é™©æ•‘ç�¾å·¥ä½œã€‚

  第å��七æ�¡  房屋所有人对å�±é™©æˆ¿å±‹èƒ½è§£å�±çš„,è¦�å�Šæ—¶è§£å�±ï¼›è§£å�±æš‚时困难的,应采å�–安全措施。

  第å��å…«æ�¡  房屋所有人对ç»�鉴定的å�±é™©æˆ¿å±‹ï¼Œå¿…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ç�†å»ºè®®ï¼Œå�Šæ—¶åŠ å›ºæˆ–ä¿®ç¼®æ²»ç�†ï¼›å¦‚房屋所有人拒ä¸�按照处ç�†å»ºè®®ä¿®ç¼®æ²»ç�†ï¼Œæˆ–使用人有阻ç¢�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æ�ƒæŒ‡å®šæœ‰å…³éƒ¨é—¨ä»£ä¿®ï¼Œæˆ–采å�–其它强制措施。å�‘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å��ä¹�æ�¡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å�±éœ€è¦�办ç�†å�„项手续时,å�„有关部门应给予支æŒ�,å�Šæ—¶åŠžç�†ï¼Œä»¥å…�延误时间å�‘生事故。

  第二å��æ�¡  æ²»ç�†ç§�有å�±é™©æˆ¿å±‹ï¼Œæˆ¿å±‹æ‰€æœ‰äººç¡®æœ‰ç»�济困难无力治ç�†æ—¶ï¼Œå…¶æ‰€åœ¨å�•ä½�å�¯ç»™äºˆå€Ÿè´·ï¼›å¦‚系出租房屋,å�¯ä»¥å’Œæ‰¿ç§Ÿäººå�ˆèµ„æ²»ç�†ï¼Œæ‰¿ç§Ÿäººä»˜å‡ºçš„修缮费用å�¯ä»¥æŠ˜æŠµç§Ÿé‡‘或由出租人分期å�¿è¿˜ã€‚

  第二å��一æ�¡  ç»�鉴定机构鉴定为å�±é™©æˆ¿å±‹ï¼Œå¹¶éœ€è¦�拆除é‡�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å��二æ�¡  异产毗连å�±é™©æˆ¿å±‹çš„å�„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å�Œå±¥è¡Œæ²»ç�†è´£ä»»ã€‚æ‹’ä¸�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ä¸�æœ�的,å�¯å�‘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å��三æ�¡  因下列原因造æˆ�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查或���修;

  (二)�鉴定机构鉴定为�险房屋而未采�有效的解�措施。

  第二å��å››æ�¡  因下列原因造æˆ�事故的,使用人ã€�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房屋所有人对�险房屋采�解�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房屋。

  第二å��五æ�¡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把��险房屋鉴定为�险房屋而造��失;

  (二)因过失把�险房屋鉴定为��险房屋,并在有效时�内�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生事故。

  第二å��å…­æ�¡  有本章第二å��三ã€�二å��å››ã€�二å��五æ�¡æ‰€åˆ—行为,给他人造æˆ�生命财产æ�Ÿå¤±ï¼Œå·²æž„æˆ�犯罪的,由å�¸æ³•机关ä¾�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å��七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å�¯ä¾�æ�®æœ¬è§„定,结å�ˆå½“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ç»�å�Œçº§äººæ°‘政府批准å�Žï¼ŒæŠ¥ä¸Šä¸€çº§ä¸»ç®¡éƒ¨é—¨å¤‡æ¡ˆã€‚

  第二å��å…«æ�¡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å�¯å�‚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å��ä¹�æ�¡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å��æ�¡    本规定自一ä¹�ä¹�○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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