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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适用�房价格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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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 国务院
  �布日期: 2002-11-27

  � 为规范�济适用�房价格管�,促进�济适用�房�康�展,根�《中�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济适用�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济适用�房的价格管�。

  第三� 本办法所称�济适用�房,是指纳入政府�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政府�供的优惠政策,�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房。

  第四�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济适用�房价格的主管部门,�法对本地区�济适用�房价格实施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好�济适用�房价格的监�和管�工作。

  第五� �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济适用�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济承�能力相适应,以�本微利为原则,与�一区域内的普通商��房价格����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项优惠政策。

  第六� �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

  (一)开��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用土地和拆�补�等所支付的�地和拆�安置补�费。

  2.开�项目�期工作所�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

  4.在�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房�步�套建设的�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按政府批准的�区规划�求建设的�能有�转让的��业性公共�套设施建设费。

  5.管�费按照�超过本�(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按照房地产开����业为�房建设筹措资金所�生的银行贷款利�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超过本�(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 下列费用�得计入�济适用�房价格:

  (一)�宅�区内��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应分摊的��费用;

  (三)��与�房开���无关的集资�赞助��赠和其他费用;

  (四)��赔�金��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其他�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 �济适用�房价格由有定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确定,并�社会公布。

  凡�具备在开工�确定公布新建�济适用�房价格的,以�已开�建设的商�房项目�批准转为�济适用�房项目的,房地产开����业应当在�济适用�房销售�,核算�房�本并�出书�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报�有定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 按本办法第八�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产开����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料:

  (一)�济适用�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项目审核表;

  (二)�济适用�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规划�拆��施工许����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工程设计�监��施工����件;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供的�料。

  第��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业的定价申请�,应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料�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一�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济适用�房价格,为�一期工程开��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套�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差价。楼层���差价按整幢(�元)增�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二� �济适用�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

  第�三� �济适用�房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任何��和个人�得擅自�高。

  第�四� 房地产开����业销售�济适用�房,�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售商�;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部门�予核�销售(预售)许��。

  第�五� 房地产开����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批准文�,自觉接�社会监�。

  第�六� 建立房地产开����业负担�制度。凡涉�房地产开����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必须按规定在�业负担�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执收��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拒�填写或�按规定�求填写的,房地产开����业有�拒交,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涉�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检查,对�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济适用�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其他乱收费行为��法处�。

  第�八�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济适用�房价格的监�检查。房地产开����业��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二�一�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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