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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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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8)��布
  �布��: 国家计委
  �布日期: 2002-2-1

  为了加强对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招标投标活动�法进行,根�《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责分工��的通知》(国办�[2000]34�)和《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2000]54��2000年国家计委第6�令),特制定《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2002年1月10日

  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招标投标活动�法进行,根�《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责分工��的通知》(国办�[2000]34�)和《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2000]54��2000年国家计委第6�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国家计委根�国务院授�,负责组织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其助�(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检查。

  第三�本办法所称国家�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资的,�国家计委审批或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国家�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3�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贸委�建设部���部�交通部�信�产业部�水利部第12�令)执行。

  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布,按《招标公告�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4�令)执行。

  �法必须招标的国家�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项目�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第9�令)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令)有关规定。

  第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法》规定签订书���。��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范围内。

  除因��抗力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中标人�能履行��外,任何��和个人�得以其他任何�由将��转让给他人,或�求中标人放弃��。

  第六�通过招标节�的概算投资,�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任何��和个人对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生的�法行为,有��国家计委投诉或举报。国家计委收到投诉或举报�15个工作日内�出是���的决定。

  对��的投诉和举报,国家计委负责组织核查处�或者转请地方�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法查处。

  第八�稽察人员对国家�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检查�以采��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常性稽察方�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察方�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常性稽察项目��由国家计委确定。

  第��列入�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售�1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相关文件一�三份报国家计委备案。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国家计委�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贸委�建设部���部�交通部�信�产业部�水利部第12�令)第四�二�规定执行。

  第��稽察人员对国家�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检查,履行下列�责:

  (一)监�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符�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二)监�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法以�是�符�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一�稽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检查,�以采�下列方�: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开标�评标,并�以��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机构调查了解情况,����;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需�,�以��国务院其他行政监�部门�地方�展计划部门开展工作,并�以�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加检查。

  稽察人员在监�检查过程中�得泄�知悉的�密事项,�得作为评标委员会�员直接�与评标。

  第�二�稽察人员与被监���的�力�义务,�照《国家�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2000]54��2000年国家计委第6�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监�检查中�现的招标人�招标代�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套法规�规章的,国家计委视情节�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法所得。

  (五)�消在一定时期�加国家�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六)暂�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

  第�四�对需�暂�或�消招标代�资质��销�业执照�责令�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法机关处�。

  第�五�对国家�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生的���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以���责分工由国家计委会�有关部门共�实施。

  �大处�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出处罚之�,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国家计委�其他有关行政监�部门应予核实。

  对处罚决定��的,�以�法申请�议。

  第�七����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展计划部门���《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规章,结�当地实际,�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监�办法。

  第�八�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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