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è¡Œæ”¿æ³•è§„ >> æ–‡ç« å†…容

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暂行办法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8月18æ—¥   ã€�考试大:轻æ�¾è€ƒè¯•,快ä¹�生活ï¼�】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9�

  《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暂行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国土资�部会签,现予�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一���年四月二�二日

  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暂行办法

  � 为规范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展和存��房的�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件的需�,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房制度改�加快�房建设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

  第三�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是指城镇�工根�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房制度改�政策规定,按照�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济适用�房。

  本办法所称�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房和集资�作建设的�房。

  第四�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件的市�县�以开放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对城镇�工家庭�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房制度改�中有�法��纪行为的进行了处�;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收益分�管�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第五� 已�得�法产��书的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房�积超过��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抵押�人书���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形�新的�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宜出售的。

  第六� 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所有�人�求将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并�交下列�料:

  (一)�工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书�土地使用��书或者房地产��书;

  (三)身份��户��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件;

  (四)���年人��上市出售的书���;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的�房,还应当�供原产���在�等�件下�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的书���。

  第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所有�人�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

  第八�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当事人�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部门申请办�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交价格按照政府�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方�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 买�当事人在办�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日内,应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房屋所有�转移登记手续,并凭�更�的房屋所有��书��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尚未领�土地使用��书的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在2000年底以�需�上市出售的,房屋产�人�以凭房屋所有��书先行办�交易过户手续,办�完毕房屋所有�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日内由�让人��更�的房屋所有��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土地使用��更登记手续。

  第�� 城镇�工以�本价购买�产�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归�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工拥有部分产�的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以先按照�本价补足房价款�利�,原购�房全部产�归个人所有�,该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款的规定处�;也�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由�工与原产���按照产�比例分�。原产���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部门代收�,纳入地方�房基金专户管�。

  第�一� 鼓励城镇�工家庭为改善居��件,将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购�房。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房,或者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房的,�以视�房屋产�交易。

  第�二� 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房屋维修�按照上市出售�公有�房售�维修管�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房共用部��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予退还,�房屋产��时过户。

  第�三� 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该户家庭�得�按照�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房,也�得�购买�济适用�房等政府�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

  第�四� ��本办法第五�的规定,将�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没收�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 ��本办法第�三�的规定,将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该户家庭�以�法手段按照�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房或者政府�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予办�产�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房市场价格补�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贪污�贿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根�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件比较�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八� 已购公有�房和�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行规定。

  第���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