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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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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机构的资格管�,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法�益,根�《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进�机电设备除外)��料采购招标的代�。

  第三�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认定的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认定的管�。

  第四� 从事工程招标代�业务的机构,必须�法�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

  第五� 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机构��在认定�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 工程招标代�机构�以跨��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业务。

  任何��和个人�得�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机构�法开展工程招标代�业务。

  第七� 申请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是�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业务所需设施�办公�件;

  (四)有�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六)具有�以作为评标委员会�员人选的技术��济等方�的专家库。

  第八�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规定的�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近3年内代�中标金�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少于10个,或者代�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下�);

  (二)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称的专�人员�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专�人员,其中技术�济负责人具有高级�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的�验;

  (四)注册资金�少于100万元。

  第��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规定的�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近3年内代�中标金�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少于10个,或者代�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称的专�人员�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专�人员,其中技术�济负责人具有高级�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的�验;

  (四)注册资金�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能承担工程投资�(���地费�大市政�套费与拆�补�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业务。

  第�� 申请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的��,应当�供以下资料:

  (一)�业法人�业执照(��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的,还需�供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

  任何��和个人�得弄虚作�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书。

  第�一� 工程招标代�机构的资格,在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等��的技术人员组�。

  第�二�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全�,3个月内完�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的,实行�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审核�格的工程招标代�机构,��相应的《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书》。

  第�三� 新�立的工程招标代�机构,其工程招标代�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市场需�设定暂定资格,��《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暂定�书》,具体办法�行规定。

  �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机构,�能承担工程投资�(���地费�大市政�套费与拆�补�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业务。

  第�四� 《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书》和《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暂定�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暂定�书》有效期1年。

  第�五� 工程招标代�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书》或者《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暂定�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原��的机关�出�审申请。申请�审除�供本办法第��规定的申报�料外,还需�交�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益表�资产负债表)�报表说明。

  第�六� 原��机关应当在�审申请文件资料�全�,3个月内完�审核;对于符��件的,核�相应的资格�书。逾期�申请资格�审的工程招标代�机构,其资格�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业务的,应当�新申请工程招标代�机构资格。

  第�七� �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机构应当自情况�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机关办��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生�更;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八� 工程招标代�机构�生分立或者�并,应当按照本办法�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 工程招标代�机构�以接�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拟工程��等。

  工程招标代�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委托代���。未�招标人书���,工程招标代�机构�得�他人转让代�业务。

  第二�� 工程招标代�机构�得与被代�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一� 工程招标代�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审时弄虚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审申请,或者收回已�的资格�书,并在3年内���其资格申请。

  第二�二� 未�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三� 工程招标代�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资格�书,并在3年内���其资格申请。

  第二�四� 工程招标代�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资格�书,并在3年内���其资格申请。

  第二�五� 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资格�书,由原��机关决定。

  第二�六�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七�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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