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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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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对中国设计机构�外国设计机构�作设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作设计)的管�,促进�作设计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 中国投资或中外�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加,进行�作设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加,进行�作设计。

  第三� 需�进行�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包括�作设计所需的外汇),按照项目管���,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时,�出申请,�批准�方�对外开展工作。�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辖市�出审查��,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审,�出审核��,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在择优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时,应选定中国的�作设计机构。

  第四�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审查�格者,方�承担中国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是��格,由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设计资格是��格的主�内容:

  (一)外国设计机构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书;

  (二)技术水平�技术力�和技术装备状况;

  (三)承担工程设计的资历和��管�状况;

  (四)社会信誉。

  第五� �作设计�方必须签订�作设计��,明确�方的�利和义务。�作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设计�方的�称�国��主�业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务�国���所;

  (二)�作的目的�范围和期�;

  (三)�作的形�,对设计内容�深度�质�和工作进度的�求;

  (四)�作设计�方对设计收费的货�构��分�方法和分�比例;

  (五)�作设计�方工作�系的方法;

  (六)����的责任;

  (七)对���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八)��生效的�件;

  (�)��签订的日期�地点。

  第六� 在签订�作设计��时,被选定为�作设计的主设计方应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

  第七� �作设计�以包括从工程项目的勘察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也�选择其中�一阶段进行�作。

  第八� �作设计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料选用,��作设计�方�商�由主设计方�出,在确�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求的�件下,应优先选用中国的设备和�料。

  第�� �作设计应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标准规范,�作设计�方应互相�供拟采用的范本。

  第�� �作设计�方�进行设计�件会审,并对设计质�负责。�作设计�方按��完�设计�,�项目委托方审查认�。

  第�一� 在�作设计中,外国设计机构需�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调查等基础资料,由项目委托方按类别��主管部门办�审批手续,实行有��供。使用资料者�得�第三方转让。

  第�二� 在�作设计的过程中,�作设计�方应按���求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达到���求,应按��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 �作设计�方设计所得收入,应按中国有关税法规定纳税。

  第�四� 香港�澳门设计机构与境内设计机构进行�作设计,�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 本规定自一�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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