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è¡Œæ”¿æ³•è§„ >> æ–‡ç« å†…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管�办法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8月22æ—¥   ã€�è¦�想考试都ä¸�怕,å�ªæœ‰å¸¸æ�¥è€ƒè¯•大ï¼�】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6�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管�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管�办法

  �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康�展,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者,明确其在一定期�和范围内���项市政公用事业产�或者�供�项�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垃圾处�等行业,�法实施特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 实施特许��的项目由��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和程�确定。

  第四�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活动的指导和监�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活动的指导和监�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的授�(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的具体实施。

  第五�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应当�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应当����布局,有效�置资�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应当本�有关�方平等�商的原则,共�加强监管。

  第七� �与特许���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件:

  (一)�法注册的�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相应的�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的技术�财务���等关键岗�人员;

  (六)有切实�行的��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件。

  第八� 主管部门应当�照下列程�选择投资者或者��者:

  (一)�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社会公开�布招标�件,��投标;

  (二)根�招标�件,对特许���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出符��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法进行评审,并�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授予对象;

  (四)�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的�业�)签订特许���议。

  第�� 特许���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

  (二)产�和�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调整程�;

  (四)设施的�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

  (七)履约担�;

  (八)特许���的终止和�更;

  (�)�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

  (�一)�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业�本,�出价格调整��;

  (二)监�获得特许���的�业履行法定义务和�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的�业的��计划实施情况�产�和�务的质�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

  (四)��公众对获得特许���的�业的投诉;

  (五)�政府�交年度特许��监�检查报告;

  (六)在��或者�能��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项目;

  (七)�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一� 获得特许���的�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地制定�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议,为社会�供足�的�符�标准的产�和�务;

  (四)接�主管部门对产�和�务质�的监�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设施完好;

  (七)�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 特许��期�应当根�行业特点�规模���方�等因素确定,长�得超过30年。

  第�三� 获得特许���的�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济�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

  第�四� 在�议有效期�内,若�议的内容确需�更的,�议�方应当在共��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议。

  第�五� 获得特许���的�业确需�更�称�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书�告知主管部门,并�其��。

  第�六� 特许��期�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组织招标,选择特许��者。

  第�七� 获得特许���的�业在�议有效期内�方�出解除�议的,应当���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的�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在主管部门��解除�议�,获得特许���的�业必须��正常的��与�务。

  第�八� 获得特许���的�业在特许��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法终止特许���议,�消其特许���,并�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的;

  (二)擅自将所��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善,�生�大质��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业�歇业,严�影�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止的其他行为。

  第��� 特许����生�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有效措施��市政公用产�供应和�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议签订�30日内,将�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一� 在项目��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的�业��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二�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和�务价格。

  第二�三� 未�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的�业�得擅自�业�歇业。

  获得特许���的�业擅自�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期改正,或者�法采�有效措施�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四� 主管部门实施监�检查,�得妨�获得特许���的�业正常的生产��活动。

  第二�五�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的�业�消特许���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开��会。

  第二�六�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享有知情��建议�。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与机制,�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情况进行监�。

  第二�七�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活动的监�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活动的监�检查,�时纠正实施特许��中的�法行为。

  第二�八� 对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的�业,主管部门应当�消其特许���,并�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社会公开披露。被�消特许���的�业在三年内�得�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竞标。

  第二���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的�业���议的,由过错方承担�约责任,给对方造��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

  第三�� 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履行监��责或者监��力,造�严��果的;

  (二)对�符�法定�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的;

  (三)滥用���狗�舞弊的。

  第三�一�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