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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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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法�益,根�《物业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活动中的�法�益。

  第三� 一个物业管�区域�能�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开之日起�立。

  第四� �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决定��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责。

  第五� 业主筹备�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包括公有�房出售��)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员��确定�,以书�形�在物业管�区域内公告。

  第六� 筹备组应当�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开的时间�地点�形�和内容;

  (二)�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案)和《业主公约》(�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五)�好�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开15日�以书�形�在物业管�区域内公告。

  第七�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数,按照��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 筹备组应当自组�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解�物业管��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和环境�生的维护等方�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的�责。

  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表决程��业主投票�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和委员任期等事项�法作出约定。

  第�一�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业主的共�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力。

  第�二�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时组织�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议的;

  (二)�生�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时处�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生应当�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行组织�开会议�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期�开。

  第�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开15日�将会议通知�有关�料以书�形�在物业管�区域内公告。

  �宅�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四� 业主因故�能�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以书�委托代�人�加。

  第�五� 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也�以采用书��求��的形�;但应当有物业管�区域内�有1/2以上投票�的业主�加。

  第�六� 物业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以幢��元�楼层等为��,推选一�业主代表�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求其所代表的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对�弃�的具体票数�本人签字�,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映。

  业主代表因故�能�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以�外推选一�业主代表�加。

  第�七�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与会业主所�投票�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解�物业管��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物业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投票�2/3以上通过。

  第�八�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记录并存档。

  第���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形�在物业管�区域内�时公告。

  第二��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下列�件:

  (一)本物业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的工作时间。

  第二�二�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料�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生�更的,�照�款规定�新备案。

  第二�三�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责:

  (一)�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的物业管��业签订物业�务��;

  (三)�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和建议,监�和�助物业管��业履行物业�务��;

  (四)监�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责。

  第二�四� 业主委员会应当�促��物业�务��约定逾期�交纳物业�务费用的业主,�期交纳物业�务费用。

  第二�五� �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的,应当�时�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第二�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全体委员人数�数以上��。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形�在物业管�区域内�时公告。

  第二�八�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应当�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届选举;逾期未�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管的档案资料��章�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好交接手续。

  第二��� �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议,认为有必��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形�在物业管�区域内公告。

  第三��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失等原因��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形��业主大会�出辞呈的;

  (六)拒�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管的档案资料��章�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二� 因物业管�区域�生�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下,�好业主共�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法履行�责,�得作出与物业管�无关的决定,�得从事与物业管�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作,共��好维护物业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相关居民委员会�法履行自治管��责,支�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其指导和监�。

  �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五�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的筹集�管��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形�在物业管�区域内公告,接�业主的质询。

  第三�六�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

  ���章使用规定,造��济�失或者�良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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