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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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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2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中�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审�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月二�五日

  根�《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民共和国��法》�《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民事审判实际,就审�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法第五�二�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得建筑施工�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业�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 建设工程施工��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格,承包人请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第三� 建设工程施工��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格,�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费用的,应予支�;

  (二)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予支�。

  因建设工程��格造�的�失,�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 承包人�法转包��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业�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以根�民法通则百三�四�规定,收缴当事人已��得的�法所得。

  第五�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在建设工程竣工��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处�的,�予支�。

  第六�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其利�的,应予支�,但是约定的利�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布的�期�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

  当事人对垫资利�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的,�予支�。

  第七�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予支�。

  第八�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的,应予支�: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履行��主�义务的;

  (二)��约定的期�内没有完工,且在�包人催告的��期�内�未完工的;

  (三)已�完�的建设工程质���格,并拒�修�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法转包��法分包的。

  第�� �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期�内�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的,应予支�: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供的主�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强制性标准的;

  (三)�履行��约定的�助义务的。

  第�� 建设工程施工��解除�,已�完�的建设工程质��格的,�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的建设工程质���格的,�照本解释第三�规定处�。

  因一方�约导致��解除的,�约方应当赔�因此而给对方造�的�失。

  第�一�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建设工程质��符�约定,承包人拒�修��返工或者改建,�包人请求�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第�二� �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建设工程质�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料�建筑构�件�设备�符�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包人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质��符�约定为由主张�利的,�予支�;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格的,以竣工验收�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交竣工验收报告,�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五� 建设工程竣工�,当事人对工程质��生争议,工程质��鉴定�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六�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或者质�标准�生�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能�商一致的,�以�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格的,工程价款结算�照本解释第三�规定处�。

  第�七�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布的�期�类贷款利率计�。

  第�八� 利�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 当事人对工程�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的签�等书�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明�包人��其施工,但未能�供签�文件�明工程��生的,�以按照当事人�供的其他��确认实际�生的工程�。

  第二�� 当事人约定,�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约定期�内�予答�,视为认�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第二�一� 当事人就�一建设工程�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与�过备案的中标��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

  第二�二�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予支�。

  第二�三�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能确定,或者�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四�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第二�五� 因建设工程质��生争议的,�包人�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被告�起诉讼。

  第二�六�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法��。

  实际施工人以�包人为被告主张�利的,人民法院�以追加转包人或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七� 因�修人未�时履行�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或者造�人身�财产�害的,�修人应当承担赔�责任。

  �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包人对建筑物���有过错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八�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的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人民法院�布的�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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