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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济普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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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

  现公布《全国�济普查�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温家�

  二○○四年�月五日

  章 总  则

  �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济普查,�障�济普查数�的准确性和�时性,根�《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例。

  第二� �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掌�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全基本���录库�其数�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高决策和管�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 �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作�地方分级负责��方共��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业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体��户应当�照《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例的规定,积��与并密切���济普查工作。

  第五� �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好�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 �济普查所需�费,由中央和地方�级人民政府共�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到�。

  �济普查�费应当统一管��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 �济普查�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 �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 �济普查对象是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和个体��户。

  第�� �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法进行的调查。

  �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济普查表,�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济普查数�。

  �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济普查机构和�济普查人员的�求,�时�供与�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 �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传输�计算机�务和软件业;

  (七)批�和零售业;

  (八)�宿和�饮业;

  (�)金�业;

  (�)房地产业;

  (�一)租�和商务�务业;

  (�二)科学研究�技术�务和地质勘查业;

  (�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业;

  (�四)居民�务和其他�务业;

  (�五)教育;

  (�六)�生�社会�障和社会�利业;

  (�七)文化�体育和娱�业;

  (�八)公共管�和社会组织等。

  第�一� �济普查采用全�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户的生产��情况�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 �济普查表��主�内容和标准

  第�二� �济普查按照对象的��类型,设置法人��调查表�产业活动��调查表和个体��户调查表。

  第�三� �济普查的主�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情况�生产能力�原�料和能�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四� �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 国务院设立�济普查领导�组�其办公室。国务院�济普查领导�组负责�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负其责�密切��,认真�好相关工作。

  第�六� 地方�级人民政府设立�济普查领导�组�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济普查领导�组�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济普查工作。

  街�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积��与并认真�好�济普查工作。

  第�七� 国务院和地方�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济普查机构,负责完�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济普查领导�组办公室指定的�济普查任务。

  第�八� 大型�业应当设立�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业�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类法人��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 地方�级�济普查机构应当根�工作需�,�用或者从有关��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关��应当积�推�符��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 �用人员应当由当地�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支付,其�利待�����。

  第二�一� 地方�级�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格���普查指导员�或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济普查对象填报�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二�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查阅法人���产业活动��和个体��户与�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有关���件,有��求�济普查对象改正其�济普查表中�确实的内容。

  第二�三� �级�济普查机构在�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清查,准确界定�济普查表的�类。

  �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能的部门,负责��级�济普查机构�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资料,并共��好��清查工作。

  县级�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录库为基础,结�有关部门�供的��资料,按照�济普查�区�一核实清查,形��济普查���录。

  第二�四� 县级�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的���录,�好�济普查表的�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填报法人��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填报产业活动��调查表。

  第二�五� �级�济普查机构和�济普查人员�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的��,任何��和个人�得干涉。

  �地方��部门����的领导人对�济普查机构和�济普查人员�法�供的�济普查资料�得自行修改,�得强令或者授��济普查机构��济普查人员篡改�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数�。

  第五章 数�处�和质�控制

  第二�六� �济普查的数�处�工作由县级以上�级�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济普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供�地方使用的数�处�标准和程�。

  地方�级�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济普查领导�组办公室的统一�求和标准进行数�处�,并�级上报�济普查数�。

  第二�七� �济普查数�处�结��,�级�济普查机构应当�好数�备份和数�入库工作,建立�全基本���录库�其数�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和维护更新。

  第二�八� 地方�级�济普查机构应当根�国务院�济普查领导�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济普查数�质�控制岗�责任制,并对�济普查实施中的�个环节实行质�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 国务院�济普查领导�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济普查数�的质�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地区�济普查数�质�的主���。

  �级�济普查机构应当对�济普查的汇总数�进行认真分�和综�评估。

  第六章 数�公布�资料管�和开�应用

  第三�� �级�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布�济普查公报。

  地方�级�济普查机构�布�济普查公报应当�上一级�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一� �级�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好�济普查资料的�存�管�和对社会公众�供�务等项工作,并对�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和应用。

  第三�二� �级�济普查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守《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密义务。

  第三�三� �济普查�得的��和个人资料,严格�定用于�济普查的目的,�作为任何��对�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四� 对在�济普查工作中贡献�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级�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五� 地方�部门���的领导人自行修改�济普查资料�编造虚�数�或者强令�授��济普查机构��济普查人员篡改�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数�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济普查人员�与篡改�济普查资料�编造虚�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六� �济普查对象有下列�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的,�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或者妨�接��济普查机构��济普查人员�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供虚�或者�完整的�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供与�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催报��未�供的。

  �业事业组织有�款所列�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户有�款所列�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七� �级�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接�社会�界对�济普查中��和个人�法行为的检举和监�,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八�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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