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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认�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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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七� 未�批准擅自从事认�活动的,予以�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

  第五�八� 境外认�机构未�批准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批准设立的境外认�机构代表机构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情节严�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 认�机构接��能对认�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的资助,或者从事�能对认�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的产�开���销等活动,或者与认�委托人存在资产�管�方�的利益关系的,责令�业整顿;情节严�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活动的;

  (二)增加��少���认�基本规范�认�规则规定的程�的;

  (三)未对其认�的产���务�管�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现其认�的产���务�管�体系�能�续符�认��求,��时暂�其使用或者撤销认��书并予公布的;

  (四)�用未�认�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活动的。

  与认�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少���认�基本规范�认�规则规定的程�的,�照�款规定处罚。

  第六�一� 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加认�咨询或者认�培训等为�由,拒��供本认�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务,或者�委托人�出与认�活动无关的�求或者�制�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标志的�样�文字和�称,与国家推行的认�标志相�或者近似,或者妨�社会管�,或者有�社会�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基本规范�认�规则�收费标准等信�的;

  (四)未对认�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时�其认�的委托人出具认��书的。

  与认�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照�款规定处罚。

  第六�二� 认�机构出具虚�的认�结论,或者出具的认�结论严�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造��害的,认�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指定的认�机构有�款规定的�法行为的,�时撤销指定。

  第六�三� 认�人员从事认�活动,�在认�机构执业或者�时在两个以上认�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六�四� 认�机构以�与认�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的认�以�与认�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

  认�机构未�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的认�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第六�五� 指定的认�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的认�以�与认�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情节严�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机构转让指定的认�业务的,�照�款规定处罚。

  第六�六� 认�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得境外认�机构认�,未�国务院认�认�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六�七� 列入目录的产�未�认�,擅自出厂�销售�进�或者在其他��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

  第六�八� 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的,对主�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或者解�:

  (一)对�符�认��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的;

  (二)�现�得认�的机构和人员�符�认��件,��时撤销认��书,并予公布的;

  (三)接��能对认�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的资助的。

  被撤�或者解�的认�机构主�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或者解�之日起5年内�得从事认�活动。

  第六��� 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认�申请,�申请人�出与认�活动无关的�求或者�制�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认�活动,或者未公开认��件�认�程��收费标准等信�的;

  (三)�现�得认�的机构�当使用认��书和认�标志,��时暂�其使用或者撤销认��书并予公布的;

  (四)未对认�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第七�� 国务院认�认�监�管�部门和地方认�监�管�部门�其工作人员,滥用���徇�舞弊�玩忽�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或者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本�例规定的�件和程�,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现认�机构��符�本�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件,�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符�本�例规定的指定�件,�撤销指定的;

  (四)�现认�机构以�与认�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的认�以�与认�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以�与认�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失实,�予查处的;

  (五)�现本�例规定的其他认�认��法行为,�予查处的。

  第七�一� 伪造�冒用�买�认�标志或者认��书的,�照《中�人民共和国产�质�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第七�二� 本�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认�监�管�部门或者其授�的地方认�监�管�部门按照�自�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有规定的,�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三� 认�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机构����其注册申请。

  第七�四� 认�机构未对其认�的产�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现其认�的产��能�续符�认��求,��时暂�或者撤销认��书和�求其�止使用认�标志给消费者造��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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