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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例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8月29æ—¥   ã€�考试大——我选择,我喜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照本�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期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以对政府主�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三�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例的规定履行监�检查�责,�现医疗�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法行为��时处�,�生或者�能�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时采��少�害措施,以�有其他玩忽�守�失��渎�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撤��开除的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例的规定�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许��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法�给的�书;并�以对主�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五�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本�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全医疗废物管�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紧急处�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人员采��业�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的医疗废物��工具或者��车辆未在指定地点�时进行消毒和清�的;

  (六)未�时收集���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六�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本�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符�环境�护��生�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标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或者使用��医疗废物的车辆��其他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常处于正常�行状�的。

  第四�七�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或者��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险废物转移��管�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得��许��的��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符�国家规定的环境�护��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和处置的。

  第四�八�医疗�生机构��本�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医疗废物�失�泄��扩散时,未采�紧急处�措施,或者未�时��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或者��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无正当�由,阻��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务,拒�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改正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或者��许��件;触犯《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构���治安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法予以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一��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件的农�,医疗�生机构未按照本�例的�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的�责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部门暂扣或者�销执业许��件;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二� 未�得��许��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止�法行为,没收�法所得,�以并处�法所得1�以下的罚款。

  第五�三�转让�买�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路�航空�输医疗废物,或者��本�例规定通过水路�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方�邮寄人�托�人立��止�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法所得;�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法所得2�以上5�以下的罚款;没有�法所得或者�法所得�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人明知托�人��本�例的规定�输医疗废物,�予以�输的,或者承�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一工具上载�的,按照�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四� 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本�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害的,�法承担民事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五� 计划生育技术�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其他�害性废物的管�,�照本�例执行。

  第五�六� 军队医疗�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生主管部门�照本�例制定管�办法。

  第五�七�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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