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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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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7�

  现公布《法规规章备案�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 朱镕基

  二○○一年�二月�四日

  �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根�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所称法规,是指��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照法定��和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照法定��和程�制定的�济特区法规,以�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照法定��和程�制定的自治�例和�行�例。

  本�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范围内�照《规章制定程��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照《规章制定程��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 法规�规章公布�,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照下列规定报�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例和�行�例由��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济特区法规由�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 国务院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法履行规章备案�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五� 国务院法制机构�照本�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责。

  第六� �照本�例报�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国务院法制机构。

  报�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规章备案,应当�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装订�册,一��份。

  报�法规�规章备案,具备�件的,应当�时报�法规�规章的电�文本。

  第七� 报�法规�规章备案,符�本�例第二�和第六�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国务院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符�第二�规定的,�予备案登记;符�第二�规定但�符�第六�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暂缓办�备案登记。

  暂缓办�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备案或者�新报�备案;补充或者�新报�备案符�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 �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按月公布目录。

  编辑出版法规�规章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法规�规章目录为准。

  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国务院�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布的其他具有普�约�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务院书��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出处���,按照规定程�处�。

  第��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超越��;

  (二)下�法是���上�法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规章之间对�一事项的规定�一致,是�应当改�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方的规定;

  (四)规章的规定是�适当;

  (五)是��背法定程�。

  第�一� 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认为需�有关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出��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内回�;认为需�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内予以说明。

  第�二� �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

  第�三�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一事项的规定�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出处���,报国务院�照立法法第八�六�款第(二)项的规定处�。

  第�四� �审查,规章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出处���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五�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一事项的规定�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调;��调�能�得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出处���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六� 对《规章制定程��例》第二�第二款�第八�第二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制定机关�出处���,由制定机关自行处�。

  第�七� 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例第�四��第�五��第�六�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情况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第�八� 根�本�例第�五�作出的处�结果,�以作为对人民法院�照行政诉讼法第五�三��请国务院解释或者�决的答�。

  第��� 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年1月底�将上一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第二�� 对于�报�规章备案或者�按时报�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期报�;逾期��报�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期改正。

  第二�一�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约�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照本�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二� 本�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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