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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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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五�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求。

  �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求为��。

  第二�六�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设计�岩土治�和施工的需�。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编制�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设备�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料采购��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并注明建设工程��使用年�。

  第二�七�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料�构�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求必须符�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求的建筑�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八� 建设���施工���监����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修改。�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书���,建设��也�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修改。修改��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约定的质��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建设��有��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作�大修改的,建设��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修改。

  第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料,�能影�建设工程质�和安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出具检测报告,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方�使用。

  第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和监���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 监�管�

  第三�一�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管�。国务院�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自的�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第三�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其所属部门�得设置障�,�得��国家规定收�任何费用。

  第三�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批准的,�得使用。

  第三�四� 任何��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法行为都有�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五� ��本�例第八�规定的,责令�止�法行为,处��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以上2�以下的罚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未�得资质�书承�工程的,予以�缔,�照�款规定处以罚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得资质�书承�工程的,�销资质�书,�照本�款规定处以罚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六� ��本�例规定,未�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止�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处�法所得2�以上5�以下罚款;给他人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三�七� ��本�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时��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止�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处�法所得2�以上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以责令�止执行业务或者�销资格�书;给他人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三�八� ��本�例规定,�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 ��本�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将所承�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处��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

  第四�� ��本�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照《建设工程质�管��例》第六�三�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 勘察��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未根�勘察�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指定建筑�料�建筑构�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一� 本�例规定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和�销资质�书�资格�书的行政处罚,由��资质�书�资格�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范围决定。�照本�例规定被�销资质�书的,由工商行政管�部门�销其�业执照。

  第四�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工作中玩忽�守�滥用���徇�舞弊,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三� 抢险救��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宅的勘察�设计活动,�适用本�例。

  第四�四�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五� 本�例自公布之日(二○○○年�月二�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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