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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电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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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电信安全

  第五�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制��布�传播�有下列内容的信�:

  (一) �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破�国家统一的;

  (三) �害国家�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仇��民�歧视,破�民�团结的;

  (五) 破�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破�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暴力�凶���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法�益的;

  (�) �有法律�行政法规�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八�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得有下列�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安全的行为:

  (一)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传输的数�和应用程�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或者破�他人信���害他人�法�益的活动;

  (三) 故�制作��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 �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的行为:

  (一) 采�租用电信国际专线��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 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制他人电信��,使用明知是盗接��制的电信设施或者��;

  (三) 伪造��造电���其他��电信�务有价凭�;

  (四) 以虚��冒用的身份�件办�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

  第六�� 电信业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全内部安全�障制度,实行安全�障责任制。

  第六�一� 电信业务��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行中,应当�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步规划,�步建设,�步�行。

  第六�二� 在公共信��务中,电信业务��者�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明显属于本�例第五�七�所列内容的,应当立��止传输,�存有关记录,并�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三�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的内容�其�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属于国家秘密信�的,必须�照�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密措施。

  第六�四� 在�生�大自然�害等紧急情况下,�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以调用��电信设施,确���通信畅通。

  第六�五�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局进行。

  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湾地区之间的通信,�照�款规定办�。

  第六�六� 电信用户�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照法律规定的程�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得以任何�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者�其工作人员�得擅自�他人�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七� ��本�例第五�七��第五�八�的规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八� 有本�例第五���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由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处�法所得3�以上5�以下罚款;没有�法所得或者�法所得�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 ��本�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许���电信设备进网许��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编�的,由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没收�法所得,处�法所得3�以上5�以下罚款;没有�法所得或者�法所得�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 ��本�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或者�法所得�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

  (一) ��本�例第七�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例第五���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电信业务的;

  (二) 未通过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 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或者改�电信资�用途的;

  (四) 擅自中断网间互�互通或者接入�务的;

  (五) 拒�履行普��务义务的。

  第七�一� ��本�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处�法所得1�以上 3�以下罚款;没有�法所得或者�法所得�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

  (一) 在电信网间互�中��规定加收费用的;

  (二) �有网间通信技术障�,�采�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 擅自�他人�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的内容的;

  (四) 拒�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使用费的。

  第七�二� ��本�例第四�二�的规定,在电信业务��活动中进行�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

  第七�三� ��本�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

  (一) 拒�其他电信业务��者�出的互�互通�求的;

  (二) 拒�执行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法作出的互�互通决定的;

  (三) �其他电信业务��者�供网间互�的�务质�低于本网�其�公�或者分支机构的。

  第七�四� ��本�例第三�四�款�第四��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者拒��费为电信用户�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务等收费清�,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费用有异议并�出�求时,拒�为电信用户�费�供本地电�收费��的,由��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电信用户赔礼�歉;拒�改正并赔礼�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五� ��本�例第四�一�的规定,由��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电信用户赔礼�歉,赔�电信用户�失;拒�改正并赔礼�歉�赔��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六� ��本�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销售未�得进网许�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二) �法阻止或者妨�电信业务��者�电信用户�供公共电信�务的;

  (三) 擅自改动或者�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七� ��本�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低产�质�和性能的,由产�质�监�部门�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八� 有本�例第五�七��第五�八�和第五���所列�止行为之一,情节严�的,由原��机关�销电信业务��许��。

  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销电信业务��许���,应当通知�业登记机关。

  第七��� 国务院信�产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制定。

  第八�一�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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