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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管��例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9月3æ—¥   ã€�考试大——我选择,我喜欢】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四� ��本�例规定,建设��将建设工程�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五� ��本�例规定,建设��将建设工程肢解�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以暂�项目执行或者暂�资金拨付。

  第五�六� ��本�例规定,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压缩��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低工程质�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而未实行工程监�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工程质�监�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使用��格的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备案的。

  第五�七� ��本�例规定,建设��未�得施工许��或者开工报告未�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止施工,�期改正,处工程��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八� ��本�例规定,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格的建设工程按照�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 ��本�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 ��本�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超越本��资质等级承�工程的,责令�止�法行为,对勘察�设计��或者工程监���处��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酬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以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得资质�书承�工程的,予以�缔,�照�款规定处以罚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得资质�书承�工程的,�销资质�书,�照本�款规定处以罚款;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一� ��本�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许其他��或者个人以本���义承�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工程监���处��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酬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以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

  第六�二� ��本�例规定,承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处��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处工程��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以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

  工程监���转让工程监�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法所得,处��约定的监�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

  第六�三� ��本�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未根�勘察�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指定建筑�料�建筑构�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款所列行为,造��大工程质�事故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情节严�的,�销资质�书;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六�四� ��本�例规定,施工��在施工中�工�料的,使用��格的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或者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建设工程质��符�规定的质�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并赔�因此造�的�失;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书。

  第六�五� ��本�例规定,施工��未对建筑�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商�混�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结构安全的试��试件以�有关�料�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书;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六�六� ��本�例规定,施工���履行�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修期内因质�缺陷造�的�失承担赔�责任。

  第六�七� 工程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失的,承担连带赔�责任:

  (一)与建设��或者施工��串通,弄虚作���低工程质�的;

  (二)将��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照�格签字的。

  第六�八� ��本�例规定,工程监���与被监�工程的施工承包��以�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书;有�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 ��本�例规定,涉�建筑主体或者承�结构�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款所列行为,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第七�� �生�大工程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一� ��本�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建设��或者施工��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的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二� ��本�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质�事故的,责令�止执业1年;造��大质�事故的,�销执业资格�书,5年以内�予注册;情节特别�劣的,终身�予注册。

  第七�三� �照本�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四�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国家规定,�低工程质�标准,造��大安全事故,构�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五� 本�例规定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和�销资质�书的行政处罚,由��资质�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照法定��决定。

  �照本�例规定被�销资质�书的,由工商行政管�部门�销其�业执照。

  第七�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监�管�工作中玩忽�守�滥用���徇�舞弊,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七�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被�现在该��工作期间��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管�规定,造��大工程质�事故的,�应当�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章 附  则

  第七�八� 本�例所称肢解�包,是指建设��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完�的建设工程分解�若干部分�包给��的承包��的行为。

  本�例所称�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件的��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中未有约定,�未�建设��认�,承包��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完�的;

  (三)施工总承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的;

  (四)分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的。

  本�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承包建设工程,�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以分包的�义分别转给其他��承包的行为。

  第七��� 本�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 抢险救��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宅的建设活动,�适用本�例。

  第八�一�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二� 本�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款

  百三�七�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国家规定,�低工程质�标准,造��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果特别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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