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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报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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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

  现�布《地震预报管��例》,自�布之日起施行。

  总ç�†ã€€    朱镕基

  一��八年�二月�七日

  章 总  则

  �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规范�布地震预报行为,根�《中�人民共和国防震��法》,制定本�例。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守本�例。

  第三�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10年内�能�生破�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一二年内�能�生破�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 国家鼓励和扶�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出�出贡献或者显著�绩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的形�

  第五�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 任何��和个人根�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出的地震预测��,应当�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书�报告,也�以直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报告,�得�社会散布。

  任何��和个人�得�国(境)外�出地震预测��;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果进行学术交�的除外。

  第七� 任何��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八�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分�研究,形�地震预报��。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以组织�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地震预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三章 地震预报��的评审

  第�� 地震预报��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震预报��的科学性��能性;

  (二) 地震预报的�布形�;

  (三) 地震预报�布��能产生的社会��济影�。

  第��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

  (一) 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的地震预报��;

  (二) ��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的�能�生严�破�性地震的地震预报��。

  第�一�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一) 本��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的地震预报��;

  (二) 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的地震预报��。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对�能�生严�破�性地震的地震预报��,应当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在震情跟踪会商中,根�明显临震异常形�的临震预报��,在紧急情况下,�以��评审,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 任何��和个人�得�社会散布地震预报���其评审结果。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布

  第�四�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布。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地震预报消�,必须�照本�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五� 已��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以�布48�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时���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生地震的,原�布机关应当�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社会公布,并妥善处�善�事宜。

  第�七� �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本�例规定,擅自�社会散布地震预测���地震预报���其评审结果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本�例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的,�法给予治安管�处罚。

  第二�� ��本�例规定,�国(境)外�出地震预测��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以由其所在��根�造�的���果�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一� 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守,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二� 震�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和程�,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三�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管�地震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出地震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布。

  第二�四� 本�例自�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布的《�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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