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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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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一��一年�一月�六日

  章 总 则

  �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者�使用者的�法�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 国有资产�有��(以下简称�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转让;

  (二)�业兼并�出售����股份��;

  (三)与外国公���业和其他�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资���业或者中外�作���业;

  (四)�业清算;

  (五)�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 �有��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的,�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其他担�;

  (二)�业租�;

  (三)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循真实性�科学性��行性原则,�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

  第八�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由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和监�。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有��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 �有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书的资产评估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国务院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认�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以接��有��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 �有��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有���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守秘密。

  第�一�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

  第�二�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二)评定佑算;

  (四)验�确认。

  第�三� �照本办法第三��第四�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其主管部门审查���,应当��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授�或者委托,�有��的主管部门�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四� 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其主管部门。

  第�五�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六� 申请��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以委托资产评佑机构评估资产。

  第�七� ��有��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的资产�债��债务进行全�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与实际是�相符,���果是�真实,�以作出鉴定。

  第�八� ��有��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委托���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报�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授�或者委托,�有��的主管部门�以确认资产评佑结果。

  第��� 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报�的资产评佑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五日内组织审核�验���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 �有��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上一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定,并下达�定通知书。

  第二�一� �有��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定通知书�,应当根�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务处�。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二� 国有资产�估价值,根�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置�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三�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置�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四�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被评估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估价值。

  第二�五� 用�置�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置�本,�去按�置�本计算的已使用年�的累积折旧�,考虑资产功能�化��新率等因素,评定�估价值;或者根�资产的使用期�,考虑资产功能�化等因素�新确定�新率,评定�估价值。

  第二�六�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照相�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估价值。

  第二�七�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业清算时其资产��现的价值,评定�估价值。

  第二�八� 对�动资产中的原�料�在制���作件�库存商��低值易耗�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完工程度��耗等因素,评定�估价值。

  第二��� 对有价�券的评估,�照市场价格评定�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估价值。

  第三�� 对�有��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购入�本�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其形�时所需实际�本�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独计算�本的无形资产,根�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一� �有����本办法的规定,�供虚�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以根�情节轻�,�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期改正,并�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请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二�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以根�情节轻�,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业整顿;

  (二)�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书。

  第三�三� 被处罚的��和个人对�照本办法第三�一��第三�二�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上一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中请�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议申请之日起六�日内作出�议决定。申请人对�议决定��的,�以自收到�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三�四� 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本办法,利用��谋��利,或者玩忽�守,造�国有资产�失的,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以按照干部管���,给予行政处分,并�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利用��谋��利的,由有查处�的部门�法追缴其�法所得。

  第三�五� ��本办法,情节严�,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六�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七� 有关国有自然资�有�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行规定。

  第三�八�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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