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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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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

  现�布《�业�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规定》,自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 ��

  一��一年五月一日

  章 总  则

  � 为了�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工伤亡事故,积�采�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

  第三�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工在劳动过程中�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 伤亡事故�生�,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直接或者�级报告�业负责人。

  第六� �业负责人接到�伤�死亡��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报告�业主管部门和�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 �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大死亡事故报告�,应当立�按系统�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直辖市�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第八� �生死亡��大死亡事故的�业应当�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必�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 轻伤��伤事故,由�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工会�员�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 死亡事故,由�业主管部门会��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大死亡事故,按照�业的隶属关系由��自治区�直辖市�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加,还�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加。

  第�一� 事故调查组�员应当符�下列�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一方�的专长;

  (二)与所�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 事故调查组的�责:

  (一)查明事故�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济�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出事故处���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 事故调查组有���生事故的�业和有关���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有关资料,任何��和个人�得拒�。

  第�四�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如果对事故的分�和事故责任者的处��能�得一致��,劳动部门有��出结论性��;如果�有����,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的有关部门处�;��能达�一致��的,报�级人民政府�决。但�得超过事故处�工作的时�。

  第�五� 任何��和个人�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

  第�六� 事故调查组�出的事故处���和防范措施建议,由�生事故的�业�其主管部门负责处�。

  第�七� 因忽视安全生产��章指挥��章作业�玩忽�守或者�现事故�患��害情况而�采�有效措施以致造�伤亡事故的,由�业主管部门或者�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本规定,在伤亡事故�生��瞒�报�谎报�故�迟延�报�故�破�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由,拒�接�调查以�拒��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在调查�处�伤亡事故中玩忽�守�徇�舞弊或者打击报�的,由其所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伤亡事故处�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结案�,应当公开宣布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一�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济�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二�二� 劳动部门对�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检查。

  第二�三� �生特别�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第二�四� 国家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生的伤亡事故�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五�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六�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布的《工人�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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