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è¡Œæ”¿æ³•è§„ >> æ–‡ç« å†…容

城市绿化�例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9月7æ—¥   ã€�è¦�想考试都ä¸�怕,å�ªæœ‰å¸¸æ�¥è€ƒè¯•大ï¼�】

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

  《城市绿化�例》已�一��二年五月二�日国务院○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 ��

  一��二年六月二�二日

  章 总则

  �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展,改善生�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康,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养护树木花�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护和管�。

  第三�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展计划。

  第四�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 城市中的��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绩显著的��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体制,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的绿化工作,�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根�城市�展需�,��安排�城市人�和城市�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积。

  城市人�公共绿地�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被和历�文化��等自然�人文�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设置公共绿地�居�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一�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书的设计��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时,须�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验,体现民�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当地自然�件的树木花�,并适当�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三�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类型的防护绿地。�有关��应当�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四� ��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五� 城市苗圃��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

  第�六�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书的��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应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格�,方�交付使用。

  第�七�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宅区项目,需�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内完�绿化任务。

  第三章 �护和管�

  第�八�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树�干�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管�;居�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实际情况确定的��管�;城市苗圃��圃和花圃等,由其����管�。

  第��� 任何��和个人都�得擅自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被。

  第二�� 任何��和个人都�得擅自�用城市绿化用地;�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临时�用城市绿化用地,须�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一� 任何��和个人都�得��城市树木花�和绿化设施。

  ��城市树木,必须�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树木或者采�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二�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务摊点的,必须�公共绿地管����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的�����,�工商行政管�部门批准的�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指定的地点从事��活动,并�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的规定。

  第二�三� 城市的绿地管���,应当建立��全管�制度,��树木花��茂�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四� 为��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时,必须�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抗力致使树木倾斜��管线安全时,管线管����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树木,但是,应当�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

  第二�五�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贵树木,具有历�价值或者��纪念�义的树木,�属�树�木。

  对城市�树�木实行统一管�,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护范围,加强养护管�。在��管界内或者�人庭院内的�树�木,由该��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和技术指导。

  严���或者�移�树�木。因特殊需��移�树�木,必须�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六�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止施工��期改正或者采�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七� ��本�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的��责令�止侵害,�以并处罚款;造��失的,应当负赔�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处罚的,�照《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市树木花�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城市树木的;

  (三)���擅自�移�树�木或者因养护�善致使�树�木�到�伤或者死亡的;

  (四)��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八� 未���擅自�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退还���原状,�以并处罚款;造��失的,应当负赔�责任。

  第二��� 未���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的��责令�期�出或者拆除,�以并处罚款;造��失的,应当负赔�责任。

  对��从公共绿地管���管�的商业��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的��给予警告,�以并处罚款;情节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以�请工商行政管�部门�销�业执照。

  第三�� 对��本�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以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一�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的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议;对�议决定��的,�以自接到�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以直接�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处罚��的,�照《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三�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照本�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四� 本�例自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