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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开����片土地暂行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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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

  � 为了�收外商投资从事开����片土地(以下简称�片开�),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业和产�出��业,�展外�型�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片开�是指:在�得国有土地使用��,�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性的开�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件,然�进行转让土地使用����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相�套的生产和生活�务设施等地�建筑物,并对这些地�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活动。

  �片开�应确定明确的开�目标,应有明确��的利用开��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 �收外商投资进行�片开�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片开�项目建议书(或�步�行性研究报告,下�)。

  使用耕地一�亩以下�其他土地二�亩以下,综�开�投资�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济特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员会,下�)审批��内的�片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耕地超过一�亩�其他土地超过二�亩,或者综�开�投资�超过��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片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平衡�,由国务院审批。

  第四� 外商投资�片开�,应分别�照《中�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业法》�《中�人民共和国中外�作���业法》�《中�人民共和国外资�业法》的规定,�立从事开���的中外�资���业,或者中外�作���业,或者外资�业(以下简称开��业)。

  开��业�中国法律的管辖和�护,其一切活动应�守中�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开��业�法自主��管�,但在其开�区域内没有行政管��。开��业与其他�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国家鼓励国��业以国有土地使用�作为投资或�作�件,与外商组�开��业。

  第五� 开��业应�法�得开�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

  开�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开��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应�照国家土地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地�范围�用途�年��出让金和其他�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并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的审批��报�批准。

  第六�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其地下资�和埋�物�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利用,应�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管�。

  第七� 开��业应编制�片开�规划或者�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的具体内容和�求,以�开��土地利用方案等。

  �片开�规划或者�行性研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机关应就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调。

  第八� 开�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开�建设必须符�城市规划�求,�从规划管�。

  开�区域的�项建设,必须符�国家环境�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 开��业必须在实施�片开�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的�件�,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开��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的�件和�片开�规划的�求投资开�土地的,�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开��业和其他�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以�国有土地使用�终止,应�照国家土地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

  第�� 开��业�以�引投资者到开�区域投资,�让国有土地使用�,举办�业。外商投资�业应分别�照《中�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业法》�《中�人民共和国中外�作���业法》�《中�人民共和国外资�业法》的规定�立。

  在开�区域举办�业,应符�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求。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业和产�出��业。

  第�一� 开�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也�以���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业投资建设,或者开��业与邮电部门�资建设通信设施,建��移交邮电部门��,并根��方签订的��,对开��业给予�济补�。

  第�二� 开��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以��开�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以交地方公用事业�业��。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供应区域外,或者需�与区域外设施�网�行的,开��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按��规定的�件��。

  开�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的,应由地方公用事业�业��。

  第�三� 开�区域地�范围涉�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开��业�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专用港区和�头。

  第�四� 开�区域内�得从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止的��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五� 以举办出�加工�业为主的开�区域,需�在进出�管��海关管�等方�采�特殊管�措施的,应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办法。

  第�六� 开�区域的行政管���法管���岸管��海关管�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辖�的�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 香港�澳门��湾地区的公���业和其他�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从事�片开�,�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在�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济开放区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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