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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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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民共和国国土资�部令第35�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办法》已�2006年11月2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六年�一月二�二日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办法

  章 总  则

  �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建设,�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中�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和《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件

  第四� 凡中�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纪守法,并具备下列�件之一的,�以报��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得�士学��硕士学��第二学士学�或者研究生�毕业。

  �具备�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求,但具有国家认�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称。

  第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能报��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办�报�手续的,报�无效:

  (一)因故�犯罪�刑事处罚,在�刑期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到行政处罚或者撤�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 报考人员在报�时应当如实填写报�表,并�交下列�料:

  (一)�法有效的身份�明原件���件;

  (二)学历�学��书或专业技术�称�书原件���件;

  (三)相关工作�历的�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的,除�交上述�料外,还应当�交被委托人�法有效的身份�明原件���件�授�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交�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 国土资�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的�大事项进行�调�决策。

  第八� 中国土地估价师�会根�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年举行一次。考试于�年第三季度在�考区�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济�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一�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二�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方�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类和数目,�科考试�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三�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科�绩于考试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公示系统》公布。

  第�四�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书》,�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  务

  第�五�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和�放准考�;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实考试安全��密措施;

  (五)�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六� 报考人员应当在��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报�手续。

  第�七�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得�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供虚��明�料或者以其他方�骗�报�的;

  (二)由他人冒�顶替�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或者��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款规定情形,已�得《中�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助�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的;

  (二)应当申请回�而未回�的;

  (三)擅自�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密信�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 �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会具体实施。

  第二�一�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法从事对土地�其附�物�定�物的相关�利��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二� �法�得《中�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行业�会的自律管�。

  第二�三�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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