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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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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2006]333�

�有关��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

  为加强对水�工程评标专家的管�,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全评标专家库管�,��评标的公正�公平,我部制定了《水�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办法》,现将本办法��给你们,请�照执行。

中�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七月六日

水�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办法

  � 为加强对水�工程评标专家的管�,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全评标专家库管�,��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法�益,�照《中�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æ�¡  本办法适用于中å�Žäººæ°‘共和国境内的水è¿�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ã€�入库å�Šè¯„标专家库的组建ã€�使用等管ç�†æ´»åŠ¨ã€‚

  第三æ�¡  æ°´è¿�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æ�¡ä»¶çš„专家组æˆ�。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ç�†ã€‚

  第四�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德,能�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方的�法�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称或�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履行评标�责,�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自律;

  (五) 年龄一般在65周�以下,身体�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æ�¡  凡具备å‰�款规定æ�¡ä»¶çš„专业人员,å�‡å�¯ç”³è¯·è¿›å…¥ä¸“家库,ç»�交通部审查通过å�Žå�–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æ�¡  评标专家å�¯é€šè¿‡æœ¬äººç”³è¯·æˆ–å�•ä½�推è��æ–¹å¼�产生。申请程åº�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料;

  (二)�所在��审核���,报�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

  (四)所在��为部直属��的,�所在��审核���报交通部;所在��如属国资委管�的国有大型�业,�所在��审核�,报所属国有大型�业审核���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将根�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具备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评标专家资格�书,并�文公布。

  具体申报事宜,我部�行通知。

  第七æ�¡  一般招标项目å�¯é‡‡å�–éš�机抽å�–æ–¹å¼�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å¤�æ�‚的特殊招标项目,按项目管ç�†æ�ƒé™�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å�Žï¼Œå�¯ä»¥é‡‡å�–直接指定的方å¼�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æ�¡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åº�进行:

  (一)招标人根�评标工作安排,��七天�交通部�出申请;

  (二)交通部��两天通知招标人并�供�令密�,由招标人通过网络进行�机抽�;

  (三)招标人根�抽�结果,确定评标专家,并将无故��加评标的专家姓��馈交通部,并注明�由。

  (四)评标专家��应当�密。

  第ä¹�æ�¡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é�¿åˆ¶åº¦ã€‚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ã€�å�¯èƒ½å½±å“�公正评标的,ä¸�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å��æ�¡  专家所在å�•ä½�应积æž�支æŒ�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å�‚加评标活动。

  第å��一æ�¡  评标专家的主è¦�æ�ƒåˆ©ï¼š

  (一)接�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的�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加评标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任何部门���和个人的�法干预和影�;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员有�法��规或�公正行为,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å��二æ�¡  评标专家的主è¦�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守�业�德,�徇�舞弊,对所�出的评审��承担个人责任;

  (三)�守�密规定,�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加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第å��三æ�¡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ã€�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å��å››æ�¡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部核实å�Žå°†å�–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由,承诺�加但没有�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公正行为,�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益的;

  (七)未按�求�交评标报告的;

  (八)��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由于�康等原因,�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法行为而�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å��五æ�¡  交通部对评标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æ¯�年组织一次。

  第å��å…­æ�¡  评标专家库实行报考管ç�†ã€‚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æ�Ÿå�Žï¼Œåº”将对评标专家的æ„�è§�和评价å�Šæ—¶æŠ¥äº¤é€šéƒ¨ï¼ˆç»¼å�ˆè¯„价表è§�附件)。交通部æ¯�年将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对评价ä¸�å�ˆæ ¼çš„专家,å�–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æ�®å·¥ä½œéœ€è¦�,å�¯è¡¥å……符å�ˆèµ„æ ¼è¦�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å��七æ�¡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å��å…«æ�¡  本办法自2007å¹´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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