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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生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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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八� 国务院能�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能�开�利用监�管�工作中,��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作出行政许�决定的;
  (二)�现�法行为�予查处的;
  (三)有��法履行监�管��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 ��本法第�四�规定,电网�业未全�收购��生能�电�,造���生能��电�业�济�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期改正;拒�改正的,处以��生能��电�业�济�失�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 ��本法第�六�第二款规定,��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业�准许符�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燃气�热力生产�业�济�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并由�级人民政府管�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期改正;拒�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业�济�失�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一� ��本法第�六�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业�济�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并由国务院能�主管部门或者�级人民政府管�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期改正;拒�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业�济�失�一�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二�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物�粪便以�城乡有机废物转化�的能�。
  (二)��生能�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与电网连接的�独�行的��生能�电力系统。
  (三)能�作物,是指�专门��,用以�供能�原料的�本和木本�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三�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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