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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来源:考试大  2009年7月1日   【考试大:考试专家,成就梦想!
  第十七条 评审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及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九),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情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安装质量评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 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查。
  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 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
  对GA类、GCl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加。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加。
  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 联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围、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要求,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整改后能达到要求,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5.联审组评定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联审组评定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八条 批准GA类、GCl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
  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发证
  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推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 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淮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臂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推,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l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十)编号。
  第四章 换证程序第二十条 换证申请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十一);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七);
  3.取证(前次换证)以来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情况。
  第二十一条 换证评审方式1.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45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换证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2.换证审查人员组成及审查要求与取证时的联审相同。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连续3年未达到年安装压力管道数量(见附件十二)的,或5年内未达到5年安装压力管道数量(见附件十二)的, 不予换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 换证评审内容换证评审的重点是:
  1、安装单位条件审查;
  2、所安装的压力管道是否超出许可证批难的范围;是否存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扩散给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3、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4、对压力管道有关法规、规章和标推的执行情况,接受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5、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情况;
  6、考查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情况;
  7、考查历年安装工程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意见换证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评审后,应提出审查评定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审查评定意见为: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不具备换证条件三种。
  1.具备换证条件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推,接受监督检查,可评为具备换证条件。
  2.基本具备换证条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基本正常,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标准较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一些能在整改后解决的问题,可评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3.不具备换证条件不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可评为不具备换证条件。
  对于不具备换证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评审或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被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换证审批原发证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定意见,审核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对同意换证的,报发证机构审批,对审核不同意换证的,通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换发证时,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交还发证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的安装单位, 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申请、受理和评审;
  2、在换证前提出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围申请的,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时进行;
  3、仅因为缺少安装业绩,而未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受理机构在联审后,可根据安装单位的申请,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通知书》,在该通知书有效期内,由原评审机构进行安装质量评审,汇总综合材料;
  4.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行批准和发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颁发的或换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副本)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公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安装范围。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
  1.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责任人员应报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3.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1.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2.质量手册改版;
  3.工厂名称、地址改变。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置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公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停发证期间,相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受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具备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GC2、GC3级压力管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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