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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

来源:考试大  2010年12月27日   【考试大:中国受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

  中国是世界上总人口和老年人口多的国家,至今60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已达1.3亿之多,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并且超过了我国总人口的10%。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老年人群体,服务于老年人的各种居住建筑应运而生,并且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迅速发展。欧美和亚洲一些发达国家在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划分

  理想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该是允许老年人自由且独立的生活,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而不应该一切包办,否则反而会降低老年人的活动能力、加速老化过程。

  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划分的依据是老年人所需社会服务支援的程度。1986年,国际慈善机构(HTA)制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分类标准:a类:非老年专用或用作富有活力的退休和退休前老人居住的住宅。他们有生活自理能力,因而可独立生活在自己的寓所中。

  b类:可供富有活力,生活基本自理,仅需要某种程度监护和少许帮助的健康老人居住的住宅。

  c类:专为健康而富有活力的老人建造的住所,附有帮助老人基本独立生活的设施,提供全天监护和限度的服务和公用设施。

  d类:专为体力衰弱而智力健全的老人建造的住所。入住者不需要医院护理,但可能偶然需要个人生活的帮助和照料,提供监护和膳食供应。

  e类:专为体力尚健而智力衰退的老年人所建的住所。入住者可能需要某些个人生活的监护和照料。公用设施同d类,但可按需另增护理人员。

  f类:专为体力和智力都衰退,并需要个人监护的老人所设。入住者中很多人生活不能自理,因而住所不可能是独立的,可为住者提供进餐、助浴、清洁和穿衣等服务。

  g类:入住者除同f类外,还有患病、受伤的,临时或的病人,这类建筑中所提供医疗和护理的应是注册医护机构,住房几乎全部应为单床间。

  除此之外,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相应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的划分标准。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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