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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来源:考试大  2010年5月10日   【考试大——我选择,我喜欢
    6、建筑业的生产有效地改善了工作和生活环境,满足了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在这四大生活要素中,"住"所需要的房屋建筑是由建筑业建造的;"行"的基本条件如铁路、公路、码头、桥梁等,也是由建筑业开拓建造的。人类不仅居住、休息需要空间,而且劳动、工作也需要空间。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越来越多地需要各种各样的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所有这些空间都是通过建筑设计的创造劳动和建筑施工实现的,是建筑业所创造的人工环境。如:我国在1978~1987年的10年中,共建各类公共设施7万多个,城乡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近100亿平方米,既改善了人民的居住环境,也改变了城市面貌。据科学家统计,在人的一生中有75%以上的时间是在建筑业所创造的各种人工环境中度过的。如果加上在道路、桥梁等上的行走时间,在露天建筑工作的时间、这一比例还要加大。现代建筑对于人类来说,已再不仅仅是赖以生存的基础,而更多地表现出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对人类的交互作用,是人类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场所,也是人类自身发展的环境。建筑业的作用就在于创造的改善人工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发展的需要。
    7、建筑业有着走向国际创收、创汇的巨大潜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国际建筑承包市场中也具有很大的潜力。通过走向国际承包市场,既能发展经济,扩大影响,又可以带动资本、技术、劳务、设备及商品输出创收外汇。
    建筑业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有一定的实力,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已先后与世界17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6.3万多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合同总金额超过400亿美元,累计派出国外人员近百万人次。近年的年创汇约在6亿美元左右。
    建筑业为国家出口创汇工作可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国家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加以引导、扶持。
    总之,上述情况表明,建筑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行业,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我国"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中,建筑业被列为国家大力振兴的重点行业,并要使之尽快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结构升级的支柱产业。
    (二)、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现状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科技水平偏低,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建筑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建筑业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直控式,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上级政府部门对企业下达多种指令性指标,却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下属企业和项目经理部没有相应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力,只是企业的附属物。企业主要考虑完成上级指标任务,很少考虑用户方便、产品功能和经济效果。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很难讲求经济效益。
    2、建筑业生产要素被分割,无法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建筑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科研能力、行业人员培训能力、勘察设计能力、土建及专业施工能力、各种建筑构配件、制品加工能力、中小型机械制造和维修能力、零配件生产能力等。在旧体制下,建筑综合生产能力被肢解,基本上只能管施工队伍。在物资上,材料随着投资走,施工部门只有劳动力,只好谁有材料先给谁干。这使建筑业的经济运行表现为低效率和缺乏活力,影响行业发展。
    3、建设资金不足或不到位,工程拖欠款锐增不减,企业亏损情况依然严重。据调查,1997年国有建筑业企业拖欠工程款在高位上又有所增加,如河北省国有建筑业企业1997年拖欠工程款达55.4亿元,比上年增加3.4亿元,平均每个企业拖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与此同时,建筑企业1997年亏损企业继续增加,亏损面仍在扩大,据测算,1997年国有建筑业亏损企业达2680个,比上年增加328个,增长13.9%,企业亏损面由上年的25.8扩大到30.1%,亏损面拉大4.3个百分点。
    4、施工力量明显大于施工任务,建筑业供过于求的状况仍十分突出。1992年~1993年在投资高速增长尤其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畸形膨胀的时候,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和利益驱动,出现了大批建筑业企业并迅速壮大起来,但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趋于平稳特别是房地产开发投资趋于理性后,由于建筑业企业队伍并未减少,因而就出现了施工力量明显大于施工任务的情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5、建筑市场个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次序混乱。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建筑市场的新经济秩序尚未建立起来,以致出现了某些混乱现象,如招投标行为尚不规范,参与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片面压标压价、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发包工程,强行指定使用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建筑材料设备等;承包方存在无证或越级承包,层层转包,以及在施工中管理混乱、偷工减料,忽视施工质量和安全等。这不但干扰和影响了正常的建筑活动,还诱发了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广州市1991~1994年查处的案件中,属工程承发包的案件占34.6%;浙江省1995年1~11月份,查处各类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共1104件,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210件,占19%。
    6、一些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1)企业体制结构和组织结构比较松散,难以形成凝聚力,管理水平不高;(2)从业人员稳定性差,劳动者的素质普遍较低;(3)市场观念不强或没有改变,没有树立起以质取胜的观念,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相对薄弱,仍然满足于粗放型的增长方式,致使工程质量水平没有很大的提高,而工程质量水平的相对低下又严重削弱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7、企业自身公共积累较少。目前,带资承包已成为国际工程承包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而我们的一些建筑企业由于没有雄厚的资金,面对工程只好望而却步,不争自退,形成了一方面无工程可包,另一方面却有工程而无力承包的矛盾局面。
    从目前建筑业的现状看,要求我国必须把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作为基本国策,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带动建筑业的发展。
    二 、我国建筑业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一)、改革的主要阶段
    阶段:放权让利(1978-1982);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在经济问题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和政策,决定对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并且引入价值规律,使其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建筑业从1979年起,一改过去无偿调拨国营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的做法,开始局部实行有偿调拨,从而限度地确认企业的独立利益。当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扩权文件,从多个方面下建筑放企业自主权。1980年,政府调整了企业利润留成方法,改全额利润留成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使建筑企业获得更多的留利,刺激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1980年出台了允许价格浮动和禁止封锁建筑市场的政策。1981年建筑企业开始试行合同工、临时工制度,1982年开始重视建筑企业负担。1981年,颁布了《经济合同法》,建筑业企业的交易行为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
    放权让利的一系列措施,扩大了建筑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激发了企业的创造性和活力。但作为改革的启动措施,放权让利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建筑企业负盈不负亏;建筑行业价格结构的不合理使留利水平与资产状况密切相关而造成企业间的苦乐不均;企业地位不明确;政企不分开、行政干预仍然严重;放权不到位等等。在此基础上就有了下一步的利改税。
    第二阶段:利改税(1983-1984);
    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将所有大中型国营企业从以往上缴利涧的制度改为按实现利润的55%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利较大的企业与主管部门再实行利润分成。国营小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这是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但是这一步还没有解决建筑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的问题。1984年10月,政府推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将步利改税所实行的税后留利改为调节税,与此同时,税种、税率作了一定的调整,开征了资源税和地方税种,对建筑企业的收入调节起了积极作用。
    利改税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政企分开,促进了企业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从外部创造了一个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在实际推行中,由于体制不配套,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尚难以规范,尤其是调节税鞭打快牛的做法,使部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有所增加,利改税政策尚难以真正解决建筑企业的激励和创造新的环境,它的效应很有限。
    第三阶段:市场深化(1984——1986);
    建筑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业主与建筑企业间交易的日益增多,必然对行政控制和计划体制产生削减作用,从而进一步扩大参与市场的范围,增强市场化的力度。1984年10月,《关于进一步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了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并且提出要实行政企分开。1985年又决定允许建筑业生产资料部分进入市场。从1984年起,这一阶段开始重视市场体制建设,对建筑业市场的价格管理体制和比价体系进行局部改革,建筑业市场范围逐步扩大。
    此间,仍然贯穿着1978年以来对建筑企业的放权思路,增强企业活力一直是建筑业企业改革推进的中心任务。对于搞活无望的建筑企业,则通过立法规定其破产的一切事项(1986年12月颁布了《企业破产法》)。
    在市场深化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价格体制改革采取了局部推进和循序渐进的方式,避免了价格改革对经济发展的冲击。但是,这也造成了价格"双轨制",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不公平竞争、利用计划和市场的价差,一些建筑企业甚至把精力放在"倒腾"物资,赚取计划外差价上面。影响了经济秩序的稳定,致使许多改革措施无法顺利和及时出台。
    第四阶段:承包制的全面推广与完善(1987——1991);
    1986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出台开始,改革深化围绕经营机制转换这一中心进行。在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承包制、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制度)之中,受到重视的是承包制。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从1987年开始到1990年,在全国范围的国有建筑企业中普通推广了承包制。
    承包制的选择是从现实出发的。它没有改变所有权属性,却实现了两权分离,这在思想上较易为各方面接受。它不否定前期改革中的利改税乃至扩权让利的成果,并与它们进行衔接。它不对财政体制改革起推动作用,却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实现。另一方面,承包制调动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的活力,效应明显提高。甚至有些人提出"一包就灵"的论断,全面肯定承包制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它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首先,它只是一种管理体制,可以适用于一切所有制企业,因而不是一种制度创造,没有改变企业的产权属性。其次,建筑业企业行为追求短期效应明显,国有企业财产损失严重。企业领导与职工过度关心即期收益,不注意企业的长远利益与发展后劲。第三,承包合同的确定在行政构架下谈判确定,政企关系不规范,一些建筑企业又退回利改税以前的状态,向政府缴纳固定或递增的税后利润。并且,承包合同随意性较大,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后,承包制与风险经营抵押不结合,无法控制经营者行为。建筑企业盈余时,经营者可以得到好处;而建筑企业亏损时,损失无人过问。因此,承包制必然只是一个过渡形式,必须有制度创新来代替它。
    第五阶段: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1992——1993);
    宏观经济的治理整顿,尽管克服了通货膨胀等经济过热现象,但是经济的"硬着陆"使得经济增长速度下降较大,建筑企业经营机制存在某些复归旧体制的方面。特别是在改革总体方向的把握上一度出现争论,使人们显得较迷茫。在这一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如吹皱一池春水,冲破了关于市场和计划争论的框框,为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解放了思想。此后,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完善市场环境,转换建筑企业的经营机制,使建筑企业成为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主体。由于认识上的不足,尚未提出系统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收缩以后的"强劲反弹",使建筑企业卷人全国性的"公司热"、"房地产热"、"股票热"之中,金融秩序处于失控状态,通货膨胀重新抬头。在此情况下,中央一方面整顿金融纪律和金融秩序;另一方面开始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国有建筑企业,由此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作为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同时也从根本上消除建筑企业预算软约束和争贷款可能带来的金融秩序的失调。通胀势头受到遏制,经济发展正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系统理论指引下,改革迈向新的阶段,经济发展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金融秩序好转,建筑企业的转制工作逐步展开。
    第六阶段:全面创新,协调配套,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1993年10月以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目标体制框架,1993年末颁布、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标志着国有企业制度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制度层面上把国有企业目标模式具体化,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制度的全面创新。按照《公司法》规范,公司法人、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微观层次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随后于1994年起的财政、金融、投资、外汇、外贸等五大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法》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为建筑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出了协同配套改革推进的努力,此后建筑企业的外部环境建设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相关措施包括:优化国有建筑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通过《劳动法》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国有企业进行增资减债、职工的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抓大放小、清理建筑行业三角债以及建立建全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总之,在此阶段中,一方面建筑企业制度改革在深化,小建筑企业的"放活"工作大规模展开,大中型建筑企业公司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另一方面通过剥离建筑企业的历史负担和优化市场环境,使得国有建筑企业生存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更加有序。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并且逐步扩大改革的范围,加深改革的力度。只有这样,通过国有建筑企业制度的整体创新,规范市场中各主体的行为,使之与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原则相吻合,才能构建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为社会主义建筑经济的发肓和成熟打下坚实的基石。
    (二)、改革的历史回顾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建筑业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不断探索,给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及时帮助解决一些重大问题,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
    2、要为建筑企业的改革创造必要的外部配套改革的大环境。政府部门应当很好地转变职能,为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明晰产权、政企分开、分离冗员和办社会职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帮助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3、依照“一级所有,分级管理,企业经营”的原则,加速构造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体系。
    4、合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建议通过国家财政投入、存量调整、社会吸收、职工投入、国有股权红利转增资本、外资嫁接、贷改投、税转股等办法,逐步将建筑业企业的负债率调整到合理水平。
    5、建筑业的行业组织结构应逐步向两极方向发展:一是支持一批大集团和大公司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行业中的龙头和骨干作用:一是加大企业的分化和改组力度,逐步培养出一大批小而精、小而专、小而活的专业化小型公司。
    6、培育健康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治理不正当竞争,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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