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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券交易所中��业���券上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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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券交易所中��业���券上市�议  

  甲方:深圳�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

  �系电�: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

  �系电�:

  �为规范中��业��公��券上市行为,根�《公�法》�《�券法》和《�券交易所管�暂行办法》,签订本�议。

  第二�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上市�件的,接�其�券上市。

  本�议所称�券包括股票��转�公�债券�其他�生��。

  第三�乙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解并���守甲方�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于《深圳�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券交易所�转�公�债券上市规则》�《深圳�券交易所中��业��上市公�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乙方��以下有关涉�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章程并�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通股股东所�表决�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券公�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券公�立��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核查公�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乙方应当�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于上述第三�中的规则。乙方�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作出的��承诺,作为本�议��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守。

  第八�甲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券交易所�转�公�债券上市规则》�《深圳�券交易所中��业��上市公�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乙方应当�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以总股本为收费��,总股本�超过5,000万的,�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超过2,500元。

  �转�债券上市�费按�转�债券总�的0.01%缴纳,�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以�转�债券总�为收费��,�转�债券总��超过1亿元的,�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超过2,000元。

  其他�生��的收费标准由甲方�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予以实施。

  �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上市�费应当在上市日�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月五日�交纳,也�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日按应交纳金�的0.03%收�滞纳金。

  第�一�乙方�券暂�上市���上市,��交纳上市�费;乙方�券被终止上市�,已�交纳的上市费�予返还。

  第�二�乙方��以书�形��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符�上市�求的公�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三�本�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与本�议有关或因执行本�议所�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方应首先通过�好�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生日之�的三�天内未能通过�商解决,任何一方��将该项争议�交中国国际�济贸易仲�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规则进行仲�。仲��决为终�决,对�方�具有法律约�力。

  第�五�本�议自�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方�以以书�方�对本�议作出修改和补充,��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议的修改�议和补充�议是本�议的组�部分,与本�议具有�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议一�四份,�方�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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