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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个人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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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个人贷款抵押��  

  敬请注�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之�,请仔细阅读如下注�事项:

  1�您请认真阅读本��项下的全部�款,对于��解的�款,�以�贷款�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您一旦签订本��,�视为您已��本��的所有�款;

  2� 您已�确��交给银行的有关�件�资料是真实��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在��上签字;

  3� 您将本�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约履行本��;

  4� 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您填写的内容;

  5� 如果您对本��还有疑问之处,您�以�当地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办部门咨询。

  个人贷款抵押��

  编�:

  立约人: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本��第�六�。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本��第�六�。

  为担�本��第�七�所指明之借款��项下借款本��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还,乙方愿�以其所有的或�法有�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甲方�审查,��接�乙方所有的或�法有�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现甲乙�方�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商,就下列�款达�一致,特订立本��。

  � 抵押物。�本��第�八�。

  第二� 抵押担�的范围

  本��抵押担�的范围包括但��于借款��的本金�利��罚���约金��害赔�金以�实现抵押�的费用等。

  第三� 抵押物和抵押物�属凭�的�管�责任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人�管,乙方�其代�人应妥善�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养���完好无�的责任,并�时接�甲方的检查。

  抵押期间为从本��生效之日起至借款��项下借款本��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期间。

  二�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少的,甲方有��求乙方�止其行为,��抵押物的价值,或�供�甲方认�的新的抵押财产。 因��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的抵押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利�书�其它相关�明文件交由甲方�管。甲方应妥善�管好抵押物�属凭�。如因�管�善,造�抵押物�属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第四� 抵押物登记

  一�本��项下抵押物�法必须办�抵押物登记的,甲乙�方应自本��签定之日起15日内,�本���有关资料到相应的政府登记管�机关办�抵押物登记。

  二�本��项下抵押物�法无需办�抵押物登记,甲乙�方自愿办�抵押物登记的,甲乙�方应自本��签订之日起15日内,�本���有关资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部门办�抵押物登记。

  三�乙方应本�诚实信用的原则,积���甲方按照本��二款的规定办�相关手续,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述期�内办妥相关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因此��的�失承担赔�责任。

  第五� �险

  乙方根�国家规定或贷款人的�求办��益人为甲方的�险,�险金��得低于贷款金�。�险公�的选择由甲乙�方�商确定。并将�险�交甲方�存。投�期�应长于借款��约定的借款期�。若借款��项下借款期�延长,乙方需办�延长投�期手续。投�的财产如�生�失,甲方有�从�险赔�中优先收回借款本��其他费用。

  如乙方未办�抵押物投�手续或延长投�期手续,甲方有�代�乙方直接办�,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从乙方在甲方处开设的�户中直接扣划

  或以其他方�追索。

  第六� 对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的�制

  一�抵押期间,未�甲方书���,乙方�得出售�交��赠予�转移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处�本��项下的抵押物。在�贷款人�供拟承租人已知晓抵押物已抵押给贷款人�并承诺自行承担因抵押�实现而��中止租���的所有�失的书��明�,借款人(抵押人)�以出租抵押物,但出租期��得长于——年,出租期�长于——年的出租,必须�得贷款人的书���。租�所得应存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存款账户中,作为�月还本付�款项��的一部分,�得挪�他用。

  二�抵押期间,如乙方确需有�转让本��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下列�件��以进行:

  1.必须�得甲方的书���并告知�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乙方未�得甲方的书���或未告知�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以致�能足�抵�借款��项下借款本��其他一切费用的,甲方有��求乙方�供相应的足�抵押财产;乙方��供的,�得转让抵押物。

  3.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价款划入甲方指定�户,以用于到期或��清�借款��项下所有借款本��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在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价款划入甲方指定�户以�,甲方�以�助乙方办�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得�属凭�退还乙方。

  第七� 费用承担

  本��项下的有关�险� 费用由乙方承担。公�费用由甲�乙�方�自承担50%。)

  第八� ��的�更和解除

  本��生效�,未�对方��,任何一方�得擅自�更或解除本��。需��更或解除��时,应��方�商一致,达�书��议。�议未达��,本���款�然有效。

  第��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以�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规定的还款期�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或借款��延长的期�届满���能归还借款本�;

  二�借款人��有关法律规定或��借款��,导致出现甲方�法�以��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的情况;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赠人;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其继承人或��赠人放弃继承;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其继承人或��赠人虽接�继承或�赠,但拒�履行�还借款本�义务的;

  六�足以��借款��项下债�实现的其他事由。

  第�� �约责任

  一�乙方��本��第六�的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有��求乙方立��止其擅自处分抵押物的行为,并�根�实际情况决定�求乙方�供甲方�以接�的其他抵押财产,或�法��处�抵押物。

  二�乙方因�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济�失的,应承担相应的 赔�责任。

  第�一� 孳�收�

  借款��履行期届满�借款本��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按时清�,甲方因此主张抵押�,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法查�或扣押的,自查�或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收�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以�乙方就抵押物�以收�的法定孳�。

  第�二� 抵押�的实现

  一�当出现本��第��规定的任何�项或多项情况,抵押���下列方�实现:

  1. 甲�乙�方达��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抵押物;

  2. �照法律规定程�处�抵押物。

  二�以上述方�处�抵押物所得价款,甲方有�优先��。其价款超过借款��项下借款本��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乙方所有。�足部分,甲方�行追索。

  第�三� 抵押�消�

  借款人按借款��约定的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或者��归还全部借款本�的,抵押��自动消�。甲方�管的乙方财产�利�书或�明�财产�险�等应退还给乙方。甲方�助乙方办�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

  一�本��的订立�解释�争议的解决�使用中�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方的�益�中�人民共和国法律�障。

  本���甲乙�方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甲方为追索本��项下乙方所欠的债务,�以直接�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争议解决。�本��第���。

  第�五� 抵押��的生效:

  一�本��项下抵押物�法必须办�抵押物登记的,本���乙方签字并�甲方有�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办�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项下借款本��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二�本��项下抵押物�法无需办�抵押物登记的,本��自乙方签字并�甲方有�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项下借款本��其他一切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六� 关于立约人的说明

  抵押�人: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邮政编�:

  抵押人:

  �所:

  身份�件�称���:

  电�:

  邮政编�:

  第�七� 本��的签订鉴于

  (�借款人)申请�甲方借款 整(大写),甲方���借款人�供此项借款,甲方和借款人为此签定了编�为

  的借款��(以下简称“借款���)。

  第�八� 抵押物

  一��称:

  二�数�或�积:

  三�购入价:

  四�评估价�抵押率:

  五�处所:

  六�使用期�: 至

  七��属��:

  八��属�明:

  第��� 争议解决

  甲乙�方在履行本��中�生的争议,由�方�商解决。�商��的,任何一方��选择下列第 �方�(二者择一):

  一� �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讼;

  二� � 仲�委员会申请仲�。

  三�

  第二�� 补充�款

  第二�一� 贷款人有��有关个人�信系统�供贷款信�;借款人严��约影�贷款人债�实现时,贷款人有�通过社会公告的形�追究其�约责任。

  第二�二� 本��一� 份,甲乙�方� �

  � ��一份。

  甲方: (公章)

  有�签字人: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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