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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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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例  

  � 根�《中�人民共和国�济��法》的有关规定,结�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制的�验,特制定本�例。

  第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利义务关系的�议。

  第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方必须具有法人地�。委托方是建设��或有关��,承包方是�有勘察设计�书的勘察设计��。

  第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

  勘察��,由建设���设计��或有关���出委托,��方����签订。

  设计��,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型�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 勘察设计��应具备以下主��款:

  一�建设工程�称�规模�投资��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供资料的内容�技术�求�期�。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设计的阶段�进度�质�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费的��,�费标准�拨付办法。

  四��约责任。

  第六� 勘察设计��在当事人�方�过�商�得一致��,由�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第七� 按规定收�费用的勘察设计��生效�,委托方应�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履行�,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

  委托方�履行��的,无�请求返还定金。承包方�履行��的,应当��贩还定金。

  第八� 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方的责任是:

  一�委托方

  1��承包方�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的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应�出勘察技术�求�附图。

  委托�步设计的,在�步设计�,应�供�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原料(或�过批准的资�报告)�燃料�水�电��输等方�的�议文件和能满足�步设计�求勘察的资料�需��过科研�得的技术资料。

  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应�供�过批准的�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求的勘察资料�施工�件,以�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施工时,应负责�供必�的工作和生活�件。

  3�委托��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投产的�阶段,应�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加。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果和设计文件,�得擅自修改,�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二�承包方

  1�勘察��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例,进行工程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规定的进度�质��交勘察�果。

  2�设计���根�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有关设计技术�济�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等�出勘察技术�求和进行设计,并按��规定的进度和质��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料设备清�)。

  3��步设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修改,由设计��负责。原定任务书有�大�更而�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书,��方�商,�订��。

  4�设计��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更和修改预算,�加试车考核�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加�蔽工程验收。

  第�� 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由两个以上的设计����设计,如委托其中一个设计��总包时,�以签订总包��。总包��和�分包��应签订分包��。总包��对委托方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

  第�� 委托方或承包方����规定造��失的,应承担�约的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质�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失,由勘察设计��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的�失浪费大��收或�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工程�大质�事故者,勘察设计��除�收��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金。

  二�由于�更计划,�供的资料�准确,未按期�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件而造�勘察�设计的返工��工��工或修改设计,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增付费用。因委托方责任而造��大返工或�作设计,应�行增费。

  三�委托方超过��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付逾期的�约金。�付办法与金�,由�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在��中订明。

  第�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生纠纷时,�方应�时�商解决。�商��时,�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或�属于�一个部门的,��国家规定的��管�机关申请调解或仲�,也�以直接�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对于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以�的工作(包括�行性研究�选厂勘察�代编设计任务书等)以�咨询�技术�务等其它工作的委托与承包�以�照本�例执行。

  第�三� 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济��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中�人民共和国�济��法》�本�例的规定制订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五� 本�例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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