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二章近5年考核分值较高,达5-12分!本文精准提炼该章9个核心高频考点,涵盖高频命题点与易错难点。备考时间紧?锁定这些精华考点,助你高效掌握法规基础,轻松拿下一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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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建《法规》历年分值分布情况
一建《法规》第二章共5个小节,各小节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罗列了各节重要考点和历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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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建《法规》第二章核心考点
考点1、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  | 内容  | 法人资格取得  | 
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 营业执照签发日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需登记的 ,从登记之日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成立之日  |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  | 不具备法人资格 ,而是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  | 受企业法人的委派 ,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 
法律后果  | 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 
考点2、建设工程委托代理
(1)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②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终止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 
(4)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转托他人代理  |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的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 ,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除外  | 
 无权代理  | 三种表现形式: 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 |
 表见代理  |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要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 
代理行为有效 ,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在承担责任后 ,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考点3、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考点4、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申请  | (1)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 ,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 
延续  |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可届满延期 ,应在届满3 个月前申请办理手续。  | 
 变更  |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 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 
考点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撤回  | (1)企业不再符合条件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2)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3)证书被撤回的企业 ,可在撤回后3 个月内 ,提出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申请。  | 
 撤销  |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 
 注销  |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 
考点6、建造师注册和受聘
初始注册  | 初始注册者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 ,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延续注册  | 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变更注册  | (1)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 ,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不予批准注册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 
考点7、 建造师执业范围
执业岗位范围  | 1、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使项目停工超过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2、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 ,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考点8、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1)公开期限
①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③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2)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①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②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③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④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考点9、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单位5+个人1):
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⑤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⑥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业务来源不良的5种情形):
①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②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④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⑤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影响质量的5种情形):
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②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③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④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⑤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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