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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13-16分!2025年一建《法规》第五章核心考点汇总(13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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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第五章近5年分值高达13-16分,是通关关键!本文精准提炼该章13个核心高频考点,涵盖高频命题点与易错难点。备考时间紧?锁定这些精华考点,助你高效掌握法规基础,轻松拿下高分值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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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建《法规》历年分值分布情况

一建《法规》第五章共3个小节,各小节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罗列了各节重要考点和历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法规第五章.png

二、一建《法规》第五章核心考点

考点1、合同的订立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③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要约被拒绝;B.要约被依法撤销;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2、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

违心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显失公平的

效力待定合同

无交易资格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消灭情形:(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30日内追认,有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3、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与定金

(2)定金:

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③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④定金约定属于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⑤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⑦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考点4、建设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 ,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 ,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 ,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 ,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5、建设工程价款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欠款及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没有约定时,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曰;

(3)建设工程未交付 ,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 ,不予支持。

考点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①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④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考点7、施工合同的变更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合同义务(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考点8、买卖合同

一般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②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 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①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②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点9、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2)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商业借贷均为有偿合同(有息贷款),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合同(有息),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

(4)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商业借贷以及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日成立

考点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无约或约定不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资格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 个月。

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②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考点11、租赁合同 

租期

①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 ,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 20 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②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考点12、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①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②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③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④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①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①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13、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特征

①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收货人有时和托运人是同一人

②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运送的货物本身

③货运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④货运合同多为定型化合同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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