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六章近5年分值高达8-21分,是通关关键!本文精准提炼该章14个核心高频考点,涵盖高频命题点与易错难点。备考时间紧?锁定这些精华考点,助你高效掌握法规基础,轻松拿下高分值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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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建《法规》历年分值分布情况
一建《法规》第六章共6个小节,各小节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罗列了各节重要考点和历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二、一建《法规》第六章核心考点
考点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3)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4)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考点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考点3、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点4、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撤销
申请  | 施工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 |
有效期  | 有效期  | 有效期为3 年  | 
延期  | 期满前3 个月向原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有效期届满时 ,经原颁发机关同意 ,不再审查 ,有效期延期3 年。  | |
变更  |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
政府监管  | 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暂扣或者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
4个证对比
名称  | 申领人  | 有效期  | 申请延期的时间  | 
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3个月(最长9个月)  | |
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  | 5年  | 期满前3个月  |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 建造师  | 3年  | 有效期届满前30日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  | 3年  | 期满前3个月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撤销
有效期  | 3年  | 
延期申请  | 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 
变更  | 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注销  |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 
撤销  |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考点6、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考点7、带班制度
(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①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①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②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考点8、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紧急避险权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 
义务  |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及其他危险  | 
考点9、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大工程范围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考点10、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查
编制  |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 
审核  | 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论证  |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论证不通过的 ,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考点1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口诀】:313 151 151
考点1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1)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①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②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③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考点13、事故调查主体
1)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2)各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6)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考点14、事故报告的内容及期限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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