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九章2024年狂考12分,是通关关键!本文精准提炼该章8个核心高频考点,涵盖高频命题点与易错难点。备考时间紧?锁定这些精华考点,助你高效掌握法规基础,轻松拿下高分值考点!
☟☟ 加学霸君微信,进免费刷题群 ☟☟
一、一建《法规》历年分值分布情况
一建《法规》第九章共5个小节,各小节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罗列了各节重要考点和历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二、一建《法规》第九章核心考点
考点1、劳动合同订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①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③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④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试用期
①【口诀】313/126 (合同期/试用期对应)
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④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考点2、劳动合同的效力
(1)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认与法律后果
①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己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考点3、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预告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 | 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 ,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 |
2)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预告通知解除 | 劳动者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 日) |
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有法定过错) |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无通知解除(立即解除)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2)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合法解除:支付补偿金N,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2N)
(1)月工资=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高不超12年)
(2)工作年限
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考点4、劳动用工管理
(1)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考点5、劳动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①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③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①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
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考点6、工伤认定与程序
认定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视同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2)工伤认定程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2)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5)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考点7、工伤保险的特征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所遭受的风险是职业伤害和危险
(3)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4)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应的
(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医疗待遇 |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致残待遇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工伤致死待遇 |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考点8、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 1、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4)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5)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 2、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
2025年一级建造师四色笔记全新升级上线,助你锁定核心考点,短时冲刺及格线!
四色笔记的诞生,正是为了解决大家的备考痛点!
🔴红色高频考点→命题组出题范围
🟢绿色易错易混→考场陷阱先预防
🔵蓝色数字计算→关键数据不遗忘
🟣紫色技巧口诀→应试加分有锦囊
拿到四色笔记后,建议你这样复习:
一轮:全面铺开,用四色标记,搭建知识框架。
二轮:聚焦重点,强化红绿蓝紫,攻克薄弱环节。
三轮:查漏补缺,巩固四色要点,从容应对考试。
立即行动,抢占备考先机!
9月份,我们顶峰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