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第十章2024年狂考15分,是通关关键!本文精准提炼该章11个核心高频考点,涵盖高频命题点与易错难点。备考时间紧?锁定这些精华考点,助你高效掌握法规基础,轻松拿下高分值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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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建《法规》历年分值分布情况
一建《法规》第十章共5个小节,各小节在历年考试中的分值分布和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下面为大家罗列了各节重要考点和历年分值占比等,如下表:
二、一建《法规》第十章核心考点
考点1、调解
人民调解 | (1)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 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行政调解 |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仲裁调解 |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
法院调解 |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
考点2、仲裁
(1)仲裁协议的特征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2)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3)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地点就是仲裁委员会所在的地点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3、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组成 | 1、合议仲裁庭 (1) 由3名仲裁员组成 (2)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3)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2、独任仲裁庭 (1) 1名仲裁员,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2)开庭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裁决
1)仲裁和解与调解
①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③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考点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
强制执行力 | (1) 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
不予执行 |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考点5、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协议管辖应采用书面形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考点6、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考点7、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考点8、民事诉讼时效
(1)时效制度的概念
1)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种类 | 事项 | 时效期间 | 诉讼时效起算 |
普通诉讼时效 | - | 3年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特殊诉讼时效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4年 | |
技术进出口合同 |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看天) | 中止情形(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中断(看人) | 中断情形(重新计算)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重新计算 |
考点9、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诉讼中止和终结
1)中止诉讼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终结诉讼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第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3)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4)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3)民事诉讼的执行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管辖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考点10、行政复议
(1)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1)行政复议申请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A.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D.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考点11、行政诉讼
(1)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起诉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③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第一审普通程序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3)简易程序
①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②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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